邢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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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甲诉乙案中530万共同财产的争夺与判决”

发布者:邢晔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甲与被告乙原为夫妻,双方于200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因刑事案件服刑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被告乙掌控。2019年5月28日,双方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取现和转账的方式,隐匿、转移了530万余元的共同财产。原告遂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其中的55%,即29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结果

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隐匿、转移了共同财产。被告提供了相应的银行存款单、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偿还贷款、购买房产、婚生子上学等合理支出。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0120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隐匿、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取现和转账的方式,隐匿、转移了530万余元的共同财产。然而,原告仅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则提供了银行存款单、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款项的合理用途。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审查。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时实际存在的财产。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隐匿、转移了共同财产,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其中被告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律师首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质证,指出原告仅提供银行交易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关于被告隐匿、转移财产的主张。随后,被告律师提交了详细的银行存款单、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了被告对争议款项的合理使用,有效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此外,被告律师还利用了《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指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律师的这些策略和论证,为被告成功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的成功,体现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律师的专业性和重要性。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要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在处理复杂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邢晔,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至今。?邢晔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5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