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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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毒品犯罪辩护案

发布者:邢晔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1日 8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X,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于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4年1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淄区看守所。

辩护人邢X,山东XX律师。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淄检公一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司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及辩护人邢X到庭参加诉讼。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2月4日裁定中止审理,于同年8月13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

1.×××年2月21日,被告人邢X在朱X租住的淄博市张店区XX内,与朱X商议以550元/克的价格向朱X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5克,后被告人邢X指使被告人XXXX将15克甲基苯丙胺送到该交易地点,被告人邢X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朱X。

2.×××年3月份,被告人邢X指使被告人XXXX先后在淄博市张店区XX附近、张店区银座商城五里桥店北XX处以500元每包的价格向朱X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每次一包,共计1.6克。

3.×××年3月至4月初,被告人邢X在淄博市张店区次以450元至5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张X1甲基苯丙胺共计6克。

4.×××年4月22日,被告人邢X与王X商议以5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王X甲基苯丙胺15克,后被告人邢X指使被告人孟X将15克甲基苯丙胺放入淄博市张店区XX丰巢快递柜,王X自行取出。

5.×××年4月25日,被告人邢X与吴X(另案处理)联系以25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吴X从被告人毛XX处购买甲基苯丙胺97.35克,被告人毛XX将吴X购买的上述甲基苯丙胺存放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X二期北门中邮XX快递柜内。吴X指使被告人黄X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取出后,从湖北省武汉市寄递到淄博市张店区贩卖给被告人邢X。同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邢X、孟X到淄博市张店区红星XX附近的丰巢快递柜处取上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邢X取出的包裹内查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共计97.35克。经鉴定,上述2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年5月10日晚,吴X联系被告人毛XX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XX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X二期北门中邮XX快递柜内,后吴X安排被告人黄X取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黄X取出的包裹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100.76克;片剂1包(红色片剂198粒,绿色片剂2粒),净重19.09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

×××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邢X在其租住的淄博市张店区恒基花苑2号楼2单XX,先后四次容留被告人孟X吸食毒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各被告人,宣读出示了扣押的毒品等物证,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朱X、王X等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笔录,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被告人毛XX、邢X、黄X、孟X、XX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XX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被告人邢X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被告人黄X、孟X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被告人XXXX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要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毛XX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邢X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X、孟X、XXX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孟X系从犯;认罪认罚等。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年2月21日,被告人邢X在朱X租住的淄博市张店区XX内,与朱X商议以550元/克的价格向朱X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5克,后被告人邢X指使被告人XXXX将15克甲基苯丙胺送到该交易地点,被告人邢X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朱X。

2.×××年3月份,被告人邢X指使被告人XXXX先后在淄博市张店区XX附近、张店区银座商城五里桥店北XX处以500元每包的价格向朱X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每次一包,共计1.6克。

3.×××年3月至4月初,被告人邢X在淄博市张店区次以450元至5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张X1甲基苯丙胺共计6克。

4.×××年4月22日,被告人邢X与王X商议以5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王X甲基苯丙胺15克,后被告人邢X指使被告人孟X将15克甲基苯丙胺放入淄博市张店区XX丰巢快递柜,王X自行取出。

5.×××年4月25日,被告人邢X与吴X(另案处理)联系以25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吴X从被告人毛XX处购买甲基苯丙胺97.35克,被告人毛XX将吴X购买的上述甲基苯丙胺存放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X二期北门中邮XX快递柜内。吴X指使被告人黄X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取出后,从湖北省武汉市寄递到淄博市张店区贩卖给被告人邢X。同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邢X、孟X到淄博市张店区红星XX附近的丰巢快递柜处取上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邢X取出的包裹内查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共计97.35克。经鉴定,上述2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年5月10日晚,吴X联系被告人毛XX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XX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X二期北门中邮XX快递柜内,后吴X安排被告人黄X取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黄X取出的包裹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100.76克;片剂1包(红色片剂198粒,绿色片剂2粒),净重19.09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毛XX贩卖甲基苯丙胺217.2克,被告人邢X贩卖甲基苯丙胺134.95克,被告人黄X贩卖甲基苯丙胺217.2克,被告人孟X贩卖甲基苯丙胺112.35克,被告人XXXX贩卖甲基苯丙胺16.6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邢X在其租住的淄博市张店区恒基花苑2号楼2单XX,先后四次容留被告人孟X吸食毒品。被告人邢X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容留孟X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文书、发破案说明、抓获材料证实:民警在办理苏XX贩卖毒品案中发现邢X从外地大量购买冰毒在淄博地区贩卖的重大线索,于×××年4月2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淄博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管辖。×××年4月27日,一个从湖北省武汉市寄给邢X的顺丰快递包裹到达淄博后暂存于张店区西五路红星XX附近的“丰巢”快递存储柜内。当日17时42分许,被告人邢X、孟X到达张店区红星XX附近的丰巢快递存储柜组,邢X从“丰巢”快递存储柜取出一快递包裹欲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同时将孟X抓获。民警从邢X取出的包裹内查获疑似冰毒2包,经称重净重97.35克。×××年4月29日,民警在淄博市博山区XX附近发现被告人XXXX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邢X、孟X被抓获后,民警往武汉市调查并抓捕上线。×××年5月10日,民警在恋湖家园附近守候时,发现被告人毛XX于22:19分将一彩色手提袋寄存到恋湖家园二期北门的中邮XX易快递柜后离开。当晚22:48分,被告人黄X前往该快递柜组前将毛XX寄存的手提袋取出欲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讯问,被告人黄X供认其从快递柜内取出的手提袋内藏有毒品。后民警立即前往恋湖家园二期2号楼3单XX,将被告人毛XX抓获。经称重,从黄X取出的手提袋内查获的疑似冰毒1袋,净重100.76克;疑似麻古片剂1袋,净重19.09克(共200粒)。

2)调取证据清单、寄递数据证实:黄X以刘X身份证注册,以其手机152××××3572绑定的丰巢柜使用顺丰快运寄递到淄博、丹东、潍坊的快递记录;吴X以XXX名字注册,绑定手机号为181××××4251丰巢柜寄递记录。其中运单号,SF609XXXX33614,寄件时间×××年4月26日,寄件人XXX,寄件手机181××××4251,寄自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中路101海景北XX旁丰巢快递柜,收件人张X2,手机号171XXXX1080,收件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23号红星XX,该快递件就是邢X被抓获时取得内有冰毒的快递。

3)吴X建设银行账户、林X(系毛XX母亲)建设银行账户、刘X1(毛XX丈夫)建设银行账户、XXXX交通银行账户、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吴X账户与林X、刘X1账、黄X、XXXX账户交易情况。其中,吴X账户于×××年4月25日转账给林X账户47400元,×××年5月10日转账给刘X1建行尾号4533账号14000元。

4)林X支付宝账号、微信信息及存储的HELENLINHUIMAO的支付宝账号、微信号、手机号码的照片、林X签字证实:林X支付宝账号、微信名称,毛XX微信号及手机号码。

5)通话记录证实:吴X使用的手机号与毛XX、黄X、XXXX使用的手机号通话记录情况。

6)邹X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全委托管理合同、邹X手机中的微信账单照片证实:×××年3月15日,被告人XXXX与淄博XX公司邹X签订了张店区恒基花某2-2-502的租赁合同,并支付了两个月的租赁费、水电、物业费等费用3638元。

7)被告人毛XX的护照复印件、外国人居留许可、黄X的电子档案、身份证照片、户籍证明证实:毛XX出生于1988年10月8日;黄X出生于1985年12月20日;邢X出生于1983年11月20日;孟X出生于1991年10月5日;XXXX出生于1988年12月15日。五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X(法)行罚决字[201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2月26日,邢X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9)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X(商)行罚字[2014]00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17日,孟X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

10)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提供的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证明、昌公(治)决字[2010]第289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出具的陂(公)盘行决字[2011]第13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9月10日,黄X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2月5日黄X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11)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邢X、黄X、孟X、XXXX均认罪认罚。

(二)证人证言

1)朱X证实:×××年2月底至3月份,我一共从邢X手里买过三次冰毒,净重至少16.6克,都是邢X的妻子给送的毒品。第一次是2月底,在我租住的金领世家公寓B座1507房间内,按照550元每克从邢X手里购买毒品毛重17克左右,净重不少于15克,支付给邢X1万元,其中借了王X5000元,王X是通过微信支付给邢X。支付给邢X毒资款后,邢X打电话让他妻子把冰毒给送到公寓里的。×××年3月10日左右、3月20日左右,我向邢X买冰毒,邢X安排他妻子分别在张店区桥商城XX把冰毒给我,每次冰毒净重至少0.8克,每次均把毒资款500元现金给邢X妻子。王X、管X从邢X处买过冰毒。

2)王X证实:×××年2月21日,在张店区金领世家B座1507朱X租住的公寓里,邢X向朱X贩卖冰毒毛重17克,朱X毒资款不够,我通过扫描邢X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支付给邢X5000元毒资款,朱X也给了邢X一部分毒资款,冰毒是邢X的妻子去给送到房间的;×××年4月22日,我分两次从邢X处购买了冰毒共计15克,每克价格500元或600元,毒资都是通过微信支付给邢X,邢X这两次都是将冰毒放在了通济花园丰巢快递柜,然后把快递柜取件码发给我,我去取出来的。我知道有个男青年跟着邢X一起贩卖冰毒,见过这个男青年,能够辨认出。管X、张X1从邢X处购买过冰毒。

3)张X1证实:×××年3月份至4月份,我从邢X手里购买过三次毒品,其中3月份购买两次,4月5日左右购买一次。每次都是购买3克,净重2.5克,共计7.5克,每克大约450-500元,每次支付毒资款1350或者1500元。毒资都是找朋友扫描邢X提供给他的微信或者支付宝二维码支付。前两次交易是邢X将毒品放入张店区新XX东面的丰巢快递柜,邢X将取件码通过微信发给我,我去取出来。最后一次是邢X将毒品放到张店区新村路金梦圆西面口腔医院配电箱后面。

4)管X证实:通过张X1知道邢X贩卖毒品。我第一次购买冰毒是在邢X的住处张店区XX的502号,我备注邢X的微信名为“真行”,他的微信昵称“狼”。×××年4月,我从邢X处购买了4次共计五包冰毒,至少3.8克,每次都是通过扫邢X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共计3350元。我知道王X、朱X、张X1、刘X2从邢X处购买冰毒,都比我买得早。

5)邹X证实:作为房屋中介公司,张店区XX2号楼2单XX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我和XXXX(身份证号码:)签订,合同期限从×××年3月15日至5月14日,XXXX支付给其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3638元。

6)林X(系毛XX母亲)证实:毛XX使用以我名字开户的三张建设银行储蓄卡:62×××59、62×××36、62×××81。我给毛XX9736卡时,卡里余额几百块钱,后来这张卡上的交易流水都是毛XX的;0981里面的钱都是毛XX的,我从里面取了2万元是毛XX归还我的钱;2859的卡里的流水都是毛XX的。

7)万X(出租车司机)证实:从×××年4月份左右开始,黄X用我的车去武汉市东西湖区XX取了8、9次快递,每次都是从东光XX接上她,开车到恋湖家园快递柜,她取了快递后,再把她送到东光国际,车费往返一次100块钱,正常打出租车费是70元。最近一次是五月初,黄X用了一次我的车去恋湖家园取快递。今年5月10日那天晚上10点左右,黄X给我打电话让我送她去恋湖家园取快递,我因喝酒没有送她去。

(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管X辨认出邢X就是卖给他毒品的男子,孟X就是跟着邢X贩卖毒品的邢X的弟弟。王X辨认出邢X就是卖给他毒品的男子,孟X就是跟着邢X贩卖毒品的男青年,XXXX就是帮助邢X送毒品给她的邢X的对象。朱X辨认出邢X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叫“亮”的男子。XXXX就是给他送过毒品的邢X的老婆。张X1辨认出邢X就是向其贩卖冰毒的男子。XXXX辨认出孟X其所说的和邢X在一起被抓的男子,朱X就是其给送毒品的男子。孟X辨认出找邢X购买毒品的王X、管X。黄X辨认出吴X就是其所说让其给帮助取毒品、邮寄毒品的男子。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重笔录、视频录像证实:×××年4月27日18时许,邢X、孟X在张店区XX红星美凯龙丰巢快递柜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其从快递柜取出的快递包裹,包裹内查获塑料袋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2袋,净重97.35克。扣押邢X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小米牌手机一部。扣押孟X随身携带黑色OPPO手机一部。XXXX×××年4月29日被抓获时,被扣押的物品包括涉案苹果手机二部、交通银行卡一张。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视频录像证实:×××年4月27日,民警带邢X对其租赁的张店区XX2-2-502号房屋进行搜查,搜查出两个精武鸭脖包装盒、一个铁盒(内有透明塑料袋一宗)、一个电子秤、一个塑料盒(内有一个铁勺、一个小铁铲、一个分量杯)、透明塑料袋一宗、两个打火机、两个酒精灯、一卷锡纸、一个塑料桶、两个吸毒壶,并对以上物品依法进行扣押。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重笔录、同步录像光盘证实:×××年5月1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X二期北,当场查获被告人黄X刚从该快递柜组内取出的一个手提袋,该纸提袋内装有一个玫红色、不透明的大塑料袋,在该玫红色的大塑料袋内发现一个透明的白色塑料袋,袋内装着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编号为1号);一个蓝色不透明的塑料袋,袋内装有疑似麻古片剂(编号为2号)。彩色布制斜背包一个,内有蓝色VIVO手机一部、黄X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等物品。×××年5月11日,民警对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疑似麻古片剂称重,编号为1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袋净重100.76克;编号为2号的袋内装疑似麻古片剂净重19.09克。经当场清点,编号2号的袋内装疑似麻古红色片剂198粒,绿色片剂2粒,共计200粒。

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同步录像光盘证实:×××年5月10日,民警对毛XX在武汉市东西湖区XX二期2号楼3单XX的住处进行依法搜查,搜查出涉案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建行卡三张等,并对以上物品进行扣押。×××年5月11日21时,民警押解被告人黄X前往黄X租住的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XX,提取其包装毒品时所用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黄X主动指认该室内床下的“吹风机”、薄膜封口机及茶几下面条状卷烟盒内的透明塑料袋,均是其包装毒品时所用的工具,民警将上述物品提取。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年5月11日,被告人黄X辨认出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XX的海林广场3栋1单XX旁的丰巢快递柜组(编号为:FCXXX)、东西湖区三店中路101号海景北XX504栋旁丰巢柜(快递柜编号为:FCXXX)、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道沿海国际中XX旁的丰巢柜为其寄递过毒品的快递柜。×××年5月13日,黄X确认恋湖家园二期北门旁的“中邮XX易”快递柜组(编号为:恋湖家园二组团快递柜A29)、恋湖家园物业公司办公楼东侧路边的“中邮XX易”快递柜组(编号为:恋湖家园一组团快递柜A28)系其受吴X指使多次前来取毒品的快递柜组。

(四)鉴定意见

1)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淄公(司)鉴(理)字〔×××〕108号检验报告证实:×××年4月27日抓获邢X、孟X时查扣的1号疑似冰毒和2号疑似冰毒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年4月27日,对孟X尿液成分检测,孟X吗啡结果呈阴性、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阳性。×××年4月28日,对邢X尿液成分检测,邢X吗啡结果呈阴性、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阳性。×××年4月29日,对XXXX尿液成分检测,XXXX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阴性。×××年5月11日,对黄X、毛XX尿液成分检测,黄X甲基苯丙胺呈阳性,毛XX呈阴性。

3)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淄公(司)鉴(理)字〔×××〕119号鉴定书证实:抓获黄X时查扣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淄公(司)鉴(DNA)字〔×××〕396号鉴定书证实:黄X被抓获时提取的纸袋上检出的DNA,与毛XX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49457×1019。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微信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照片、由深圳市XX公司提供的电子证据光盘、从支付宝有限公司调取的电子证据光盘,证实:毛XX、邢X、黄X、孟X、XXXX、吴X、王X、管X、林X等微信、支付宝账户注册情况及其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

2)手机通讯录、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屏照片、深圳市XX公司提供的视频光盘、深圳XX公司提供的微信注册信息和微信转账明细、中XX公司提供的武汉市东西湖区XX二组团A29快递柜监控视频光盘、快递柜物品暂存信息证实:×××年4月25日、5月10日,被告人毛XX两次在恋湖家园二组团A29快递柜存入毒品,黄X两次将毛XX存入快递柜中毒品取出及微信转账等情况。视频录像经当庭播放,被告人毛XX、黄X无异议。

3)调取证据清单、存取记录光盘证实:林X的建设银行卡为毛XX使用。

(六)物证

手机七部,经当庭出示手机照片,被告人毛XX、孟X、黄X各确认其中一部系其所有,被告人邢X、XXXX各确认其中两部系其所有。

(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孟X供述:为了跟着邢X免费吸食冰毒,我自×××年3月份帮助邢X贩卖毒品。邢X一共从湖北购买了五次冰毒,每次都是从湖北通过快递发到张店的丰巢快递柜,除了第四次我没有和邢X一起取快递外,其余四次均是邢X叫上我一起去取毒品,邢X共计购买了400克冰毒。×××年4月27日被抓这次邢X告诉我这次购买了100克,在邢X取毒品时,我在旁边放风。我在邢X贩卖毒品中起的作用是,陪同邢X一起去快递柜取从湖北购买的毒品,在邢X的安排下去张店区XX、通济花园、九级村等小区的丰巢快递柜将贩卖给他人的毒品存入丰巢快递柜,然后将丰巢柜的取件密码发给邢X,邢X再发给购买毒品的人。邢X还使用我的微信二维码收毒资,我收钱后再转给邢X,邢X让我留一二百元用于零用。×××年4月22日,邢X让我存入丰巢快递柜毒品三次,均是邢X联系好买家后让我将毒品存入,每次存入都是用微信支付给丰巢快递柜2元钱的费用。邢X免费提供毒品,容留我在邢X租住的恒基花某2-2-502房间内吸毒,每次都是和邢X一起吸毒,至少在该地吸毒四次以上。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X、孟X、XX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X在吴X贩卖毒品过程中仅负责收寄毒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孟X、XXXX在被告人邢X贩卖毒品过程中,起接收毒品时望风或者送达毒品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亦较小。综上,应认定被告人黄X、孟X、XXXX系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邢X、孟X、黄X、XXXX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并在开庭前依照相关规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四被告人可从宽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孟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孟X所贩卖毒品全部或大部分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X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孟X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查封扣押的毒品、吸毒贩毒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邢晔,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至今。?邢晔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5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