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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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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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首逃避法律追究者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16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闵某某故意杀人案

1.简要案情:

被告人闵某某于20141114日下午16时许,乘坐客车由白山市来到四平市,找其女友刘某某商谈两人和好之事,闵某某与刘某某约定好地点后,在四平市客运站附近的鑫鑫商店购买水果刀一把,二人见面后来到站前小学招待所410号房间,闵某某以自残方式恳求与刘某某和好,刘某某不同意,闵某某遂用水果刀刺刘某某前胸两刀,见刘某某胸部出血后又用尖刀刺自己前胸一刀,自杀未果,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因左前胸部两处刺创致肺动脉断裂、胸主动脉大部分断裂死亡。被害人刘某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闵某某因恋爱矛盾持刀刺被害人胸部两刀,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根据被告人笔录,自己承认将被害人刺伤后,又用尖刀刺自己前胸一刀与被害人并躺一起,见被害人停止呼吸后,自己坐在床边抽烟,直至被害人血流干净致死后才下楼去公安机关投案。期间,被害人同学打电话找被害人,但其谎称被害人已离开,故意隐瞒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且未能及时抢救,而其自己伤口只伤表皮,未伤要害。故其利用自残来威胁与被害人和好一事,系提前策划和预谋并利用自首逃避法律追究,依法不能对其从轻处罚,且附带民事部分不能积极赔偿。后因其家属为了争取从轻处罚,才代替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2.律师点评:

被害人刘某某的父母离异,使被害人高中阶段的学习没有保障,是被告人利用理发的收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完成高中学业,并考入大学。刘某某入学后,与被告人的关系逐渐淡化,致使被告人因恋爱矛盾而引发了杀人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提前策划预谋,准备犯罪工具,以自残的方式威胁被害人与其和好,其刺被害人两刀均系致命,而其刺自己一刀只伤及表皮,且对被害人的致命伤置之不理,坐在床边抽烟,直至血流干净后,才下楼去公安投案,属于典型的“利用自首逃避死刑追究”,依法不能从轻而应予以严惩。

3.律师建议:

恋爱中的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当两人不能继续相处时,应当互相谅解,好和好散;切不可头脑一热,孤注一掷,酿成惨祸,害人害己。


杨广仓,男,汉族,12年资深刑事律师。现为指导律师,主任律师。  过往经历:1986年11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连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