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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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而杀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1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秦某某故意杀人案

 

1.简要案情:

2012623923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自家中,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擀面杖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数下,并用布袋勒其颈部,致其当面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劲部被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秦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主动投案;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情人同居关系,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定从轻;被告人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被采信,20121121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73029.90元。

 

2.律师点评:

本案系恋爱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激情杀人,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律师建议:

避免家庭矛盾升级,激情犯罪,否则酿成大祸,追悔莫及。


杨广仓,男,汉族,12年资深刑事律师。现为指导律师,主任律师。  过往经历:1986年11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连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