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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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4日 18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冷某某诉苏某、吴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1.简要案情: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吴某某1977年登记结婚,婚后在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11委共同拥有有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7.4平方米(国土局登记为原告冷某某所有),有照房屋123.20平方米(房屋产权部门登记为原告泠某某单独所有);建筑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为224.25平方米为被告吴某某申请;另有9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为被告吴某某所有;无照土地使用权面积500多平方米。(具体数字以国土部门登记为准)201503月份,二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伪造签名和指印,将上述土地和房屋以12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苏,并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现该地段土地和房屋均已进入房屋拆迁和征收程序,被告苏根据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与第三人正在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协议。

因被告吴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与被告苏恶意串通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吴某某在未取得原告冷某某授权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原告单独所有的房屋,与被告苏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于市场几倍的价格,伪造原告冷某某的签名和指纹,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冷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和第52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书》依法无效。

人民法院于2017913日判决被告吴某某与被告苏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2.律师点评:本案实质涉嫌“套路贷”,系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未同意的情况下,为偿还“高利贷”,擅自伪造原告签名和指纹,签订了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且该房屋买卖价格低于实际价格近五倍,被告苏某不属于“善意取得”,而是“非法占有、强迫交易”。

3.律师建议:警惕“套路贷”。如发现自己陷入骗局,应当及时报警。

 

 


杨广仓,男,汉族,12年资深刑事律师。现为指导律师,主任律师。  过往经历:1986年11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连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