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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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冰毒1克以下情节较轻应以四个月拘役为量刑起点

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4日 2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1.简要案情:20168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XX市铁西区宏泰第一城XXXXXX室自己家中卖给朱某某冰毒两包,合计重量约1克。201681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XXXX区检察院附近卖给王某某冰毒一包,重约0.6克。原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贩卖冰毒1.6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小,认缴罚金,依法酌定从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吉林省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以下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克甲基苯丙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之规定,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二审应当依法改判。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于2017331日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元。

2.律师点评:本案系毒品犯罪,该罪名本身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严厉打击;但被告人属于临时起贪念,且未实际获取利益;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判处。

3.律师建议:为了自己和家人的身心健康,必须远离毒品,切不可贪图暴利去贩毒。


杨广仓,男,汉族,12年资深刑事律师。现为指导律师,主任律师。  过往经历:1986年11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连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