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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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自行撤诉

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8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谋诉闫某某、姜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1.简要案情:原告刘某某自2002年至2005年间,代替二被告(夫妻关系)向建筑工地运送白灰。合作一直很好,但自2004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运费,2005年2月24日被告闫某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款86000元的欠条,被告闫某某分别于2007年5月24日还款1万元、2007年8月21日还款1万元、2007年9月25日还款5000元、2009年1月24日还款3000元、2010年2月12日还款2000元、2011年2月1日还款5000元,共还款35000元,之后不再还款,至今尚欠51000元未还。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还款51000元。另,被告姜某某十年前患有精神病,2016年2月2日被鉴定为叁级精神残疾,其妻子被告闫某某多年前失踪,被告姜某某的监护人是其姐姐姜某娟。姜某某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欠条系被告闫某某自己单独所签,还款也是闫某某自己单独偿还,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被告姜某某无关,同时该笔债务自2011年2月1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2.律师点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在欠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自2005年2月24日被告闫某某出具欠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并适用2年普通时效的规定,至2011年2月1日,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即:自2011年2月1日被告明确表示不还款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2年,期间原告如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权利,则其债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3.律师建议: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广仓,男,汉族,12年资深刑事律师。现为指导律师,主任律师。  过往经历:1986年11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连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