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8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谋诉闫某某、姜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1.简要案情:原告刘某某自2002年至2005年间,代替二被告(夫妻关系)向建筑工地运送白灰。合作一直很好,但自2004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运费,2005年2月24日被告闫某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款86000元的欠条,被告闫某某分别于2007年5月24日还款1万元、2007年8月21日还款1万元、2007年9月25日还款5000元、2009年1月24日还款3000元、2010年2月12日还款2000元、2011年2月1日还款5000元,共还款35000元,之后不再还款,至今尚欠51000元未还。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还款51000元。另,被告姜某某十年前患有精神病,2016年2月2日被鉴定为叁级精神残疾,其妻子被告闫某某多年前失踪,被告姜某某的监护人是其姐姐姜某娟。姜某某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欠条系被告闫某某自己单独所签,还款也是闫某某自己单独偿还,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被告姜某某无关,同时该笔债务自2011年2月1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后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
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2.律师点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在欠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自2005年2月24日被告闫某某出具欠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并适用2年普通时效的规定,至2011年2月1日,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即:自2011年2月1日被告明确表示不还款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2年,期间原告如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权利,则其债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3.律师建议: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