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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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作者:徐美美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次举报
2026-05-15

前言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中,“串标”行为并不少见,但很多人不清楚:串标达到什么程度会构成犯罪?被刑拘后该如何应对?

结合《刑法》第223条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以及真实不起诉案例,一文讲透串通投标罪的核心要点,无论是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还是相关从业者,都值得收藏!

一、法条原文: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罪名解析:构成犯罪的3个要件(缺一不可)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有串标行为,就构成犯罪”,其实不然。串通投标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构成犯罪。

(一)存在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核心是“串通”,即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通过私下协商、达成合意,共同操纵投标报价的行为。

常见表现:商量好统一抬高标价、统一压低标底,或者约定轮流中标、围标串标,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必须是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要么让招标人无法获得最优竞标结果(比如本该以更低价格中标,却因串标被迫支付更高费用);要么让其他投标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无法正常参与投标、错失中标可能等。

(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立案追诉门槛)

这是区分“一般串标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即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重点提醒:即使有串标行为,但如果没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均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三、真实案例:有串标行为,但未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案例)

案例详情: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受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指示,联系三家青海本地建设工程公司,参与尖扎县某村产业发展配套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

期间,徐某某负责制作了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交纳了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最终其所在的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4391343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

检察院观点及处理结果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确实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院于2023年5月6日,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的关键的是:虽然存在“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且中标金额(439万余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因未造成“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后果,最终不构成犯罪,被依法不起诉。

这也再次印证:串通投标罪的3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徐美美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玉林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35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