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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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实际上并不相符怎么办?

作者:徐美美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4次举报
2026-04-17

一、 困局:被“包装”过的有罪供述

又一个案件在和当事人核对其笔录的时候,当事人和我说:“笔录上记的根本不是我说的原话,但我当时糊里糊涂就签了!”

”那你签名的时候,你看笔录没有?”没看

你为什么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这句话?办案人员叫我抄的!(这不禁让我想起之前办理过的案件,特想写下此文

这时候,如果你作为他的律师,你会怎么做?

赶紧到法院申请调取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仅看当事人本人的同录,如果有同案的、被害人的同录,都要看,或许真的有惊喜!本案通过看同录真的有惊人的发现。

二、 破局:以“同步录音录像”还原真相

有的案件案件,真的不是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而狡辩,对于我的当事人和我说的,我都会相信他,如果作为他的律师都不信他,那他还可以向谁求助,

本人以前办理的一起贩卖电子烟案件中,与当事人核实其讯问时,他说他从来没说过卖有毒的电子烟,但是记录的却是有毒的电子烟。

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录像与笔录竟有如此大的差异:

且全部有关电子烟的前面均人为增加“有毒品成分的”几个字就多达13处,

根据《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当然关于定罪肯定还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予以作出认定。

然而客观真实的录像摆在这,法律规定也有,对于被告人的这些存在实质性差异的笔录,法院应不应彩信?大家认为呢?


徐美美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玉林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35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