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困局:被“包装”过的有罪供述
又一个案件在和当事人核对其笔录的时候,当事人和我说:“笔录上记的根本不是我说的原话,但我当时糊里糊涂就签了!”
”那你签名的时候,你看笔录没有?”没看
你为什么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这句话?办案人员叫我抄的!(这不禁让我想起之前办理过的案件,特想写下此文)
这时候,如果你作为他的律师,你会怎么做?
赶紧到法院申请调取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仅看当事人本人的同录,如果有同案的、被害人的同录,都要看,或许真的有惊喜!本案通过看同录真的有惊人的发现。
二、 破局:以“同步录音录像”还原真相
有的案件案件,真的不是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而狡辩,对于我的当事人和我说的,我都会相信他,如果作为他的律师都不信他,那他还可以向谁求助,
本人以前办理的一起贩卖电子烟案件中,与当事人核实其讯问时,他说他从来没说过卖有毒的电子烟,但是记录的却是有毒的电子烟。
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录像与笔录竟有如此大的差异:
且全部有关电子烟的前面均人为增加“有毒品成分的”几个字就多达13处,
根据《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当然关于定罪肯定还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予以作出认定。
然而客观真实的录像摆在这,法律规定也有,对于被告人的这些存在实质性差异的笔录,法院应不应彩信?大家认为呢?
徐美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