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行业生态
在证券交易领域,场外配资是一个长期存在但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现象。许多投资者入市时,常因自有资金不足,希望通过杠杆放大收益。例如,某投资者有一百万元本金,觉得规模太小,便寻求外部资金。通过中介找到愿意出资的“金主”后,双方约定按一比四的比例配资:投资者投入一百万元作为保证金,金主注入四百万元,合计五百万元进入金主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在此过程中,投资者需向金主支付利息,并向中间人支付手续费。若股价下跌导致保证金不足,投资者必须追加保证金,否则金主有权强制平仓以保障资金安全。
这一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或合作炒股行为,实则触犯了《证券法》关于禁止非法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强制性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值得注意的是处于链条中间的配资平台组织者、中介介绍人以及提供资金的“金主”,却往往成为刑事追责的对象。
许多金主感到委屈,认为自己只是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并未直接参与经营,却仍面临牢狱之灾,这反映了此类案件在责任认定上的复杂性与争议性。
二、定罪量刑的核心争议: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办理此类案件时,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轻重,也是控辩双方博弈的焦点。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将流入涉案账户的所有资金均认定为配资金额,未作任何区分。然而,这种“一刀切”的计算方式存在明显偏差。
实际上,流入账户的资金包含多个部分:一是客户缴纳的保证金,这部分属于客户自有财产,并非配资款项;二是已支付的利息,这是违法所得的体现,不应重复计入经营数额;三是在操盘过程中因亏损而追加的保证金,这是为维持账户安全补充的资金,亦非新的配资行为。若将上述款项全部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无疑会人为夸大犯罪金额,导致量刑畸重。
在二审辩护中,我们针对鉴定报告提出了强有力的异议,明确指出上述款项应当予以剔除。令人欣慰的是,二审出庭检察员支持了辩护观点,认为原鉴定意见鉴定依据不充分,与其他证据矛盾,不应予以采纳。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鉴定意见不采纳,重新核定了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
原本三千多万元的指控金额,在剔除保证金、追加资金及利息后,大幅降至合理范围;认定的违法所得也从二十多万元减至九万多元。这一变化不仅直接降低了违法所得的金额,也使并处罚金的数额相应减少,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也启示我们,司法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挑战,律师在办案中必须具备敏锐的数据审查能力,才能对鉴定意见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
三、法律适用的难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档次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非法经营证券类业务,经营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然而,对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国家层面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在本案审理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25年7月1日发布了《常见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设定了“配资额超五百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据此对多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正是依据这一地方性文件,认定本案被告人的配资额超过五百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从而作出了五年起步的量刑判决。
针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二审中提出了三点核心辩护意见:首先,地方性的量刑指导意见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不能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不足以作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其次,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新的量刑标准不应溯及既往,尤其当新标准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时;最后,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全国范围内对于超过五百万元的配资案件,并未统一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庭审中,公诉人也承认地方细则不能等同于司法解释。面对缺乏统一法律依据的现状,二审法院表现出了极大的审慎态度。法官意识到,作为广西首例此类案件,其判决结果将对后续十余起关联案件产生示范效应,若随意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将导致司法乱象。最终,二审法院未采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将案件定性为“情节严重”。
四、角色定位与主从犯的辨析
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一审阶段,法院倾向于将所有参与配资环节的人员均认定为主犯,认为只要完成了配资行为,即构成主要犯罪作用。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不同参与者在犯罪链条中的实质差异。
本案中,配资平台的组织者是整个犯罪的核心:他们成立投资公司,四处招揽客户,设计配资产品,与客户签署协议,约定配资比例、利息标准及平仓规则,并实际控制资金流向与风险。相比之下,中介介绍人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获利微薄,不参与运营决策;金主则仅提供资金来源,对具体业务操作一无所知。
我们在二审中详细梳理了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与获利情况,强调组织者与中介、金主在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上的显著区别。虽然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存在“唯结果论”的倾向,但本案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辩护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实际作用区分主从犯。对于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的中介和金主,依法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这一认定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为同类案件中处于边缘地位的参与者提供了重要的辩护路径。
五、二审改判
六、民刑交叉
办理此类案件,不能仅局限于刑事思维,还需具备民刑交叉的全局视野。
在场外配资引发的民事纠纷中,出借方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此时,借款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主张,该配资协议因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利息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七、结语与展望
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集中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多个争议点: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主从犯的划分尺度,以及地方量刑指引与上位法的关系。通过精准的证据审查、有力的法律论证和有效的沟通协商,辩护团队最终实现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这一案例也深刻启示我们,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犯罪形态,律师不仅要精通刑法条文,还需熟悉证券法规、财务知识乃至民事审判逻辑。唯有具备跨领域的专业能力,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新型案件时,能够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稳定性,避免因地方性标准的差异而导致“同案不同判”,共同维护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徐美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