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因煤炭生意被第三方拖欠货款 37 万元,此前已起诉欠款人拿到生效判决,但欠款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无法兑现。 当事人曾与货场登记经营者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若到期欠款无法全额收回,经营者将名下货场交由双方共同出租,以租金抵债;若货场转让或被政府征收,当事人可从对应款项中优先受偿。后续当事人依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货场早在约定偿债期限前就已办理注销登记,原执行标的物灭失,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告知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损失。
货场经营者当庭抗辩,主张自身并非实际欠款人、货场注销并非本人操作、未拿到征收补偿款,认为自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为挽回全部损失,委托黄登宽律师代理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货场经营者全额赔偿 37 万元债权损失。
二、办案过程
黄登宽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梳理两份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市场监管注销档案、货场征收相关材料等全部证据,理清多层法律关系:第三方煤炭欠款、法院调解达成的偿债承诺、货场注销导致执行不能、征收补偿款被他人领取等关键事实。 庭审阶段,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抗辩理由逐一驳斥:
1.围绕法院调解协议内容论证,被告作为货场登记经营者,自愿承诺以货场租金、征收款清偿案涉欠款,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不能以实际欠款人为第三方免除自身责任;
2.提交市场监管注销登记材料,证明货场注销登记署名登记经营者,其负有管理名下经营场所的义务,放任他人注销货场、致使抵债标的物灭失,存在过错;
3.区分内部纠纷与本案责任,货场实际经营、注销、领取补偿款的第三方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当事人依据调解协议享有的债权;
4.明确虽然当事人持有对第三方欠款人的生效判决,但两份债权并行不冲突,被告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合计支付总额不超过 37 万元。 双方对全部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黄登宽律师完整阐述债务加入、标的物灭失过错责任两大核心法律观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赔付 37 万元。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黄登宽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当事人支付 370000 元;被告与原欠款人合计支付总额不超过 37 万元;
2.案件受理费 6850 元,减半收取 3425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3.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不履行,当事人可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法院释明,被告若认为案外人注销货场、领取补偿款造成自身损失,可另行起诉追责。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