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一段时间后二人频繁产生矛盾,女方长期离家不归,男方就此向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将女方及其父母一并列为被告,诉求三人共同返还彩礼现金 88600 元以及价值 7260 元的黄金首饰三件。 女方父母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托黄登宽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参与庭审,男方主张彩礼交付给女方父母保管,要求女方父母一同承担全额返还彩礼的责任。
二、办案过程
接受女方父母委托后,黄登宽律师梳理案件全部证据与争议焦点,确定两大核心抗辩思路:一是女方父母并非彩礼返还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二是即便需要返还彩礼,也应当扣除女方出嫁时购置的全部陪嫁财物价值。 庭审举证质证环节,男方提交两位证人证言,欲证明彩礼款项交付至女方父母手中。黄登宽律师当庭指出两份证人证言描述存在明显冲突,同时男方此前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关于彩礼交付对象的表述,与证人证词互相矛盾,证据无法证实彩礼由女方父母实际占有、保管,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请求法院不予采信该部分陈述。 针对男方提交的女方社交平台截图,黄登宽律师就证据来源、证明目的提出质证意见;同时提交陪嫁物品采购票据,举证女方出嫁时购置价值 39070 元的多件陪嫁物品,主张该部分财物应当在彩礼中全额抵扣。 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后,黄登宽律师发表完整代理意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女方父母收取、管控彩礼,原告起诉女方父母承担返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黄金首饰属于恋爱婚嫁中的无偿赠与,不在彩礼返还范畴;即便女方需要返还彩礼,也应扣除已交付的全部陪嫁财物价值。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黄登宽律师的全部抗辩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1.认定彩礼仅由女方收取,女方父母不承担任何彩礼返还义务,仅由女方一人承担返还责任;以价值 39070 元陪嫁财物抵扣彩礼后,判令女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男方彩礼 59070 元;
2.驳回男方要求返还三金首饰、要求女方父母共同还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7 元,由男方承担 507 元,女方承担 500 元。 判决书同时载明,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双方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