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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竞争对手的公司名称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者:刘东阳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4日 22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析:

原告ZN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为多个行业(包括能源、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环保、纺织等)提供工程设计与规划、工程项目咨询及研究的工程信息服务。公司创建了“CCEUP中能联合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服务平台,该平台为合作企业的工程项目提供招标、采购、招商等信息的发布与查询服务,并涵盖全过程的对接服务。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在众多工程信息服务商中表现突出,逐渐成为了工程项目服务市场行业的领导者,并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在20224月,原告发现当在百度中搜索其公司全称“ZN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出现了被告的推广链接。被告作为原告同行业的竞争者,将原告公司全称作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并在落地页中使用。

争议焦点:

将竞争对手的公司名称进行商业推广,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观点:

此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同行业竞争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ZN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公司全称被被告用作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导致消费者在搜索原告公司时可能接触到被告的推广信息,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这种利用他人公司名称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原告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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