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绝味水煮”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权益得以维护
1.案件描述
背景:本案涉及第204XX036号“XX绝味水煮”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XXX为该商标的注册人,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为XLJ。
起因:第三人XLJ于2023年10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决定,维持诉争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在另一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XLJ不服该决定,于2024年2月9日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作出被诉决定,撤销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资料1-第3页-被告经复审作出被诉
经过:原告XXX不服被诉决定,认为其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新证据,包括XX点评评论截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
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2.办案经过
案件接报:第三人XLJ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初步调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初步决定,维持诉争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在另一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立案:第三人不服初步决定,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立案审查。
[资料1-第2页-被告经复审作出被诉
侦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复审,并作出被诉决定,撤销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起诉:原告XXX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审查证据材料,并作出判决。
3.判决结果
判决类型:行政判决。
判决内容:
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2XX91号关于第204XX036号“XX绝味水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XLJ针对第204XX036号“长英绝味水煮”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XXX负担(已交纳)。
4.忠告建议
针对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人应妥善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书、广告宣传材料、商品包装等,以备不时之需。
在面临商标撤销申请时,应积极应对,及时提交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以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