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本案涉及GT公司与TZM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GT公司持有“童真美”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分别注册于2017年8月14日和2018年9月13日,服务类别涵盖教育、培训、幼儿园、日间托儿所等多个领域。GT公司前身为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获得商标许可使用权以来,已在市场中享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然而,TZM公司未经GT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幼儿园招牌上突出使用与GT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童真美”标识,并提供了与GT公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幼儿园服务。此外,TZM公司还作为同业竞争者,在GT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后,将“TZM”作为字号进行企业登记,并对外经营。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TZM公司未经GT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幼儿园招牌上突出使用与GT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TZM”标识,并提供了与GT公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幼儿园服务,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争议焦点二:TZM公司将GT公司注册的“童真美”商标作为字号进行企业登记,并对外经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观点:
TZM公司在其经营的幼儿园招牌上突出使用了与GT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童真美”标识。TZM公司提供的幼儿园服务与GT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和“日间托儿所”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TZM公司的这种使用方式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GT公司“TZM”品牌或与GT公司存在某种关系,进而造成混淆和误认。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TZM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TZM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GT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后成立,并将“童真美”作为字号使用。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攀附GT公司“童真美”商标商誉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TZM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为它通过使用与GT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误导了消费者,使其认为TZM公司与GT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