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下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律师实务
基于规避持股限制、身份保密、投融资架构安排、债务隔离等原因,股权代持在民营企业、私募投资领域被广泛运用。股权代持是商事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交易安排,因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及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频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成为公司类诉讼的高频案由。我们基于多年的公司诉讼办案经验,从请求权基础、诉讼实务要点、主流司法裁判观点、典型疑难问题四个维度,梳理股权代持场景下股东资格确认的裁判规则与办案思路,为律师处理此类纠纷提供实务参考。
一、股权代持下股东资格确认的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民事诉讼的逻辑起点,直接决定案件案由、举证方向与法律适用。股权代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分为合同请求权与公司法上的身份确认请求权两大类别,同时区分对内、对外不同法律关系。
(一)法律依据
核心适用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其中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及股东资格确认问题,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规定,调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合同关系;《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义务的规定,是判断股东身份的组织法依据。
此外,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对股权代持作了相关规定,待新《公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后,我们将同步更新。
(二)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公司主张资格的请求权
在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公司三方内部关系中,隐名股东主张确认股东资格,核心请求权来源于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
确认代持协议效力请求权:隐名股东首先需主张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并生效。若代持协议有效,隐名股东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显名股东配合返还股权、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身份确认请求权:基于代持协议及实际出资事实,隐名股东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请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并配合将股权变更至自身名下。该请求权兼具合同履行与身份确认双重属性,是此类案件最主要的请求权形态。
(三)对抗公司债权人、善意第三人的请求权限制
当案件涉及公司债权人、股权受让方等外部第三人时,商事外观主义优先适用。显名股东的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对外具有公示效力,隐名股东不得以内部代持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不享有对抗外部主体的股东资格请求权,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违约赔偿,这也是请求权边界的重要区分。
(四)显名股东抗辩的法律基础
显名股东的抗辩主要围绕两点:一是代持协议无效、不存在真实代持关系;二是隐名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具备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其抗辩本质是否定隐名股东请求权的成立基础。
三、股权代持股东资格确认的诉讼实务要点
结合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从立案、当事人列置、举证责任、诉讼请求设计四个方面梳理实务操作要点,我们基于办案经验处理处以下核心流程。
(一)案由与当事人列置
关于案由选择,统一适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即便核心依据是代持协议,因诉请指向股东身份及工商变更,仍需按照公司法类案由立案。
关于诉讼主体,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为被告,显名股东列为第三人。该列置方式为司法通例,若仅起诉显名股东、遗漏公司,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原因在于股东资格属于公司组织法范畴,变更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若案件同时涉及股权查封、执行异议,需另行结合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二)诉讼请求的规范设计
诉讼请求需分层设计,兼顾身份确认与履行义务,标准表述分为两项:第一,依法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公司XX% 股权归原告所有;第二,判令被告公司、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践中不宜仅主张确认合同效力,必须落脚于股权归属与变更登记,否则无法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同时,若存在分红、表决权损失,可增加赔偿类诉讼请求。
(三)核心举证责任分配
此类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完全由主张资格的隐名股东承担,举证体系分为三大板块:
1、证明存在真实的股权代持合意。核心证据为书面《股权代持协议》,若无书面协议,可提交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股东会纪要、证人证言、分红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佐证双方口头代持约定。
2、证明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提交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出资收据、财务账册等,证明资金由隐名股东实际支付,排除借款、往来款等其他法律关系。该要件是司法审查的重中之重。
3、证明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例如参与股东会表决、签署公司文件、收取股权分红、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等,用以佐证隐名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益。
(四)程序风险
一是管辖问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得约定管辖;二是诉讼时效,股东身份确认属于形成权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律师无需考虑时效抗辩;三是财产保全,若显名股东存在转移股权风险,可在诉讼中申请查封案涉股权。
四、股权代持下股东资格确认的主流司法裁判观点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各地高院裁判纪要及类案判决,法院始终坚持“内外有别、实质重于形式(内部)、外观主义优先(外部)” 的二元裁判标准,分场景细化认定规则。
(一)内部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之间的裁判标准
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内部纠纷中,法院通常以“实质要件”作为核心认定标准,审查三大必备要件,缺一不可:
法院首先审查代持协议效力。若协议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即认定代持关系成立。对于规避普通投资限制、纯粹出于隐私安排的代持,司法普遍认可效力;但规避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的代持,直接认定无效,如公务员违规持股、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代持、规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代持等。协议无效后,法院一般不支持股东资格确认,而是根据双方过错分配财产利益。
隐名股东已足额实际出资出资是股东的核心法定义务,也是确认资格的基础。法院会严格审查资金流向、款项性质,区分出资款、借款、赠与、往来款。若仅有代持协议,但无任何出资凭证,隐名股东的诉求几乎无法得到支持。即便显名股东代为出资,若资金实际来源于隐名股东,亦可认定实际出资事实。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将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该条款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也是司法硬性要求。实践中,法院对“同意”作扩大解释:既包括书面股东会决议、股东书面声明,也包括其他股东明知代持事实、长期默许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默示同意。
同时,法院区分股权归属确认与股权变更登记:仅请求确认股权归隐名股东所有,侧重审查代持合意与出资;请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必须额外满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
(二)外部关系:涉及善意第三人的裁判标准
当案件引入公司债权人、股权受让方、质押权人等外部主体时,商事外观主义优先适用,公示效力高于内部约定。
针对公司债权人:债权人基于工商登记、企业公示信息信赖显名股东为合法股东,有权申请执行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隐名股东不得以内部代持协议对抗执行,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针对股权受让的善意相对人:若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质押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交易行为有效,隐名股东无权主张返还股权,仅能向显名股东主张违约赔偿。简言之,内部约定不能推翻对外公示效力,是处理外部纠纷的统一裁判口径。
(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特殊裁判观点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代持规则参照有限责任公司,但因资合性更强,对“其他股东同意” 的审查标准有所放宽;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属于监管明令禁止的行为,司法实践统一认定代持协议无效,不支持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诉求,这也是金融监管与司法裁判衔接的体现。
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及裁判处理思路
结合近年高发争议点,梳理四类典型疑难问题,并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处理思路,也是律师办案的重难点。
(一)无书面代持协议,仅有转账记录能否确认股东资格?
这是最常见的疑难情形。法院裁判思路为:单一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代持关系。转账仅能证明资金往来,无法佐证代持合意。此时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如长期收取分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各方沟通记录、其他股东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方可认定存在事实代持关系。若仅有转账,且款项备注为“借款”“往来款”,法院会直接驳回诉求。律师在此类案件中,重点在于搜集间接证据,构建证据闭环。
(二)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股权及收益如何处理?
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代持协议无效的,法院一律驳回股东资格确认请求,不再审查出资及合意。对于股权本身,一般判令返还实际出资款项;对于股权增值部分、分红收益,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分配。例如一方明知违规仍签订代持协议,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收益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的认定边界
实务中争议集中在“默示同意” 的适用。主流观点认为:其他股东自公司成立、隐名股东参与经营之日起长期知晓代持事实,多年未提出异议,视为默示同意。反之,若隐名股东从未露面、从未参与公司事务,其他股东明确反对显名的,直接驳回变更登记请求。律师办案时,可重点收集隐名股东参会、签字、领取分红的证据,以此佐证默示同意。
(四)夫妻共有股权代持、继承引发的资格确认问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另一方主张共有并确认股东资格的,法院先审查代持关系,再结合婚姻家事规则判断财产属性,但配偶不能直接突破代持关系成为公司股东,仅能分割对应的财产权益。在股权继承场景下,继承人继受隐名股东地位,主张股东资格的,仍需满足代持合意、出资、其他股东同意三大要件。
股权代持下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合同规则与公司法规则交织的典型商事案件。律师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锚定请求权基础,区分对内、对外法律关系;在诉讼层面精准设计当事人、诉讼请求与举证方案;同时紧跟司法裁判尺度,把握“内外有别”的核心规则。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股权代持存在天然法律风险,建议尽量规范书面协议、留存全部出资及沟通证据,从源头减少纠纷。而作为诉讼律师,唯有吃透裁判标准、细化办案流程,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