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依法全面接管公司的全部财产、印章、账簿、经营事务以及内部治理职权,有权替代原股东会、董事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利,对原有董监高进行依法解任。破产管理人解任原有董监高,无需履行普通公司常规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表决等内部程序,可直接作出解任决定,重点解任存在失职渎职、失联失联、擅自转移、隐匿破产财产、恶意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拒不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等情形的董监高。破产程序中,董监高解任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维护破产财产的安全,因此不适用普通公司董监高无因解除的赔偿规则,对于因自身过错损害破产财产、违背忠实勤勉义务被解任的董监高,无权向管理人或公司主张剩余任期的薪酬及相关利益赔偿。此外,破产管理人作出的解任决议效力,优先于公司破产受理前作出的原有内部解任或任职决议,其核心目的是快速理顺公司管理人员架构,清除阻碍破产清算、重整程序推进的人员障碍。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在董监高解任的裁判适用中,优先于《公司法》关于公司人事任免的一般规定,二者出现法律适用冲突时,一律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