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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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能否依法解任原有董监高?

作者:江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2026-07-06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依法全面接管公司的全部财产、印章、账簿、经营事务以及内部治理职权,有权替代原股东会、董事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利,对原有董监高进行依法解任。破产管理人解任原有董监高,无需履行普通公司常规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表决等内部程序,可直接作出解任决定,重点解任存在失职渎职、失联失联、擅自转移、隐匿破产财产、恶意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拒不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等情形的董监高。破产程序中,董监高解任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维护破产财产的安全,因此不适用普通公司董监高无因解除的赔偿规则,对于因自身过错损害破产财产、违背忠实勤勉义务被解任的董监高,无权向管理人或公司主张剩余任期的薪酬及相关利益赔偿。此外,破产管理人作出的解任决议效力,优先于公司破产受理前作出的原有内部解任或任职决议,其核心目的是快速理顺公司管理人员架构,清除阻碍破产清算、重整程序推进的人员障碍。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在董监高解任的裁判适用中,优先于《公司法》关于公司人事任免的一般规定,二者出现法律适用冲突时,一律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
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1 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