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公司法》并未强制统一董监高解任的股东会表决比例,而是优先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即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了董监高解任的表决比例,且该比例高于股东会普通事项的过半数表决要求,那么股东会未达到该约定比例作出的解任决议,属于表决程序不达标,依法会被认定为不成立。若公司章程对董监高解任的表决比例无特殊约定,则按照股东会普通事项的表决规则,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允许公司章程约定高于过半数的表决比例,但禁止股东恶意设置超高表决比例,如约定“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解任”,以此永久阻碍违法失职董监高的罢免,变相架空股东会的法定解任职权,此类恶意约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实务中,此类纠纷的高频争议点包括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后,剩余表决权不足约定比例、同股不同权公司的表决基数认定、表决权计算错误等问题。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依照公司章程的明文条款进行裁判,既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也会杜绝大股东恶意操控表决规则,保障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平性,维护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