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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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未达到章程约定比例,董监解任决议法律效力如何?

作者:江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7-06

2024新《公司法》并未强制统一董监高解任的股东会表决比例,而是优先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即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了董监高解任的表决比例,且该比例高于股东会普通事项的过半数表决要求,那么股东会未达到该约定比例作出的解任决议,属于表决程序不达标,依法会被认定为不成立。若公司章程对董监高解任的表决比例无特殊约定,则按照股东会普通事项的表决规则,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允许公司章程约定高于过半数的表决比例,但禁止股东恶意设置超高表决比例,如约定“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解任”,以此永久阻碍违法失职董监高的罢免,变相架空股东会的法定解任职权,此类恶意约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实务中,此类纠纷的高频争议点包括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后,剩余表决权不足约定比例、同股不同权公司的表决基数认定、表决权计算错误等问题。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依照公司章程的明文条款进行裁判,既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也会杜绝大股东恶意操控表决规则,保障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平性,维护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
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1 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