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解任纠纷属于公司诉讼的一种,其诉讼主体的认定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人独立责任”原则,具体如下:此类案件的法定原告为被解除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只有被解任人员才具有直接的诉讼利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解任决议无效、撤销解任决议、恢复职务、赔偿损失等诉求。案件的唯一适格被告为公司本身,因为董监高的任职、解任均是公司的法人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公司承担,法律明确禁止单独起诉股东、其他参会董事、高管个人,即便股东存在操控股东会、恶意解任等行为,也不能将股东列为单独被告,只能将公司列为被告,再由公司向过错股东追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异议股东仅有权起诉请求确认解任决议无效或撤销解任决议,无权主张恢复被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其诉讼请求仅能围绕决议瑕疵展开。此外,被解任人员提起诉讼时,无任何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的限制,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被公司解任的事实,即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实务中,大量当事人因错列诉讼被告、单独起诉自然人个人,导致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无法进入实体审理,这也是此类案件中高频出现的程序错误。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