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151541703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30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2026-07-08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常某某诉郑州某人力公司、河南某营销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常某某自20175月份入职河南某营销公司处,岗位为业务员。


期间,河南某营销公司先后用郑州某人力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的对公账户向常某某支付过工资,个人所得税APP中也显示申报单位有郑州某人力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


其中常某某自201752日至2019228日与河南某营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1931日至2021831日与郑州某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2191日至2024420日与郑州某人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郑州某人力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河南某营销公司均未依法为常某某缴纳社保、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常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等。


裁判结果


关于本案经济补偿涉及的工作年限计算的问题。


常某某于201752日入职,至2024420日被迫离职,期间其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应认定常某某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单位工作。


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将常某某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工作岗位未变化,且非其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的变化时,在计算其经济补偿中涉及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