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常某某诉郑州某人力公司、河南某营销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常某某自2017年5月份入职河南某营销公司处,岗位为业务员。
期间,河南某营销公司先后用郑州某人力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的对公账户向常某某支付过工资,个人所得税APP中也显示申报单位有郑州某人力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
其中常某某自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2月28日与河南某营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与郑州某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20日与郑州某人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郑州某人力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河南某营销公司均未依法为常某某缴纳社保、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常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等。
裁判结果
关于本案经济补偿涉及的工作年限计算的问题。
常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入职,至2024年4月20日被迫离职,期间其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应认定常某某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单位工作。
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将常某某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工作岗位未变化,且非其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的变化时,在计算其经济补偿中涉及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