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受一年期限的申请时效约束
——赵某诉某食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赵某于1998年入职某食品公司,2016年10月离职。
2024年12月26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1998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赵某在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赵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确认劳动关系不能脱离劳动争议,既然劳动争议有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也应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为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本案例提醒劳动者重视维权时效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