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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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受一年期限的申请时效约束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次举报
2026-07-08

劳动者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受一年期限的申请时效约束


——赵某诉某食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赵某于1998年入职某食品公司,201610月离职。


20241226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199841日至20161031日期间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赵某在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赵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确认劳动关系不能脱离劳动争议,既然劳动争议有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也应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为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本案例提醒劳动者重视维权时效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