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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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第二年单位未安排休假后的第三年起算,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次举报
2026-07-08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第二年单位未安排休假后的第三年起算,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赵某诉北京某营销公司、某电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案



基本案情


200510月,赵某入职某电子公司。


20107月,赵某与北京某营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派遣至某电子公司工作,由北京某营销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赵某在2023年已休年休假5天,2024年已休10天,20241231日赵某被解除劳动合同。


202541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


赵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支付2022年至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从第二年单位未安排休假后的第三年起算。


赵某2023年、2024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结合其已休假天数,支持2023年未休的5天年休假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计算规则,兼顾了年休假可跨年安排的特点与劳动者维权时效要求。


既保障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也为用人单位规范年休假安排、明确时效边界提供了法律指引,促进双方合理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