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第二年单位未安排休假后的第三年起算,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赵某诉北京某营销公司、某电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赵某入职某电子公司。
2010年7月,赵某与北京某营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派遣至某电子公司工作,由北京某营销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赵某在2023年已休年休假5天,2024年已休10天,2024年12月31日赵某被解除劳动合同。
2025年4月1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
赵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支付2022年至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从第二年单位未安排休假后的第三年起算。
赵某2023年、2024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结合其已休假天数,支持2023年未休的5天年休假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计算规则,兼顾了年休假可跨年安排的特点与劳动者维权时效要求。
既保障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也为用人单位规范年休假安排、明确时效边界提供了法律指引,促进双方合理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