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吴某诉北京某公司、郑州某公司混同用工案
基本案情
吴某1999年6月入职郑州某公司,2024年9月离职。
在职期间,北京某公司与郑州某公司共同为其颁发《荣誉证书》,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吴某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工作。
吴某受北京某公司工作安排常驻北京,工作内容始终未变,工资由郑州某公司发放,社保由该公司缴纳。
吴某主张两公司混同用工,要求共同支付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两公司存在高度混同用工情形,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北京某公司连带支付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关联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相同、人员调度统一、工作安排交叉等情形时,可能构成混同用工,关联公司需承担连带用工责任。
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避免混同用工风险提供了指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