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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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可依法主张生活保障费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5-27
【基本案情】

甘某通过某APP自主注册为外卖骑手,平台公司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其参加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险。2024年1月20日,甘某驾驶摩托车送货,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后甘某住院治疗,经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外踝骨折。2024年1月29日,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甘某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2024年2月26日,该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认定甘某构成职业伤害。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甘某构成伤残十级。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给付职业保障期内的生活费,甘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人社部发[2021]110号)第十七条及《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22]25号)第二十六条均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职业伤害期内的生活保障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执行,由平台企业承担。生活保障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作标准中的最高标准。本案中,甘某的伤情对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支付甘某生活保障费。遂判决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甘某生活保障费126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保障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积极性的典型案例。在新就业形态下,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及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关系较难构成标准劳动关系,遭受工作伤害后维权难度大,时间长,成本高,能否快速弥补其损失直接影响新兴产业发展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本案通过判决的形式,明确了在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了职业伤害险的情况下,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如遇工作伤害,可以获得与普通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金额一致的生活保障费。这种无需以确定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补偿方式,打消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有效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积极性,加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引导了新业态健康发展。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