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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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2026-05-27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王某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2900元。2022年6月9日,某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王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生效判决认定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2023年5月4日返回该公司工作。另查明,王某在2022年6月9日前的实际工资标准为每月1万元。王某起诉,要求该公司按照每月1万的工资标准支付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5月4日期间的工资;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王某在此期间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仅认可按照每月2900元基本工资支付工资。
【裁判结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并作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决,对于王某不能向该公司正常提供劳动的结果,该公司拒不向王某提供劳动条件,具有过错。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5月3日期间系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的合理时间其自身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等情形,故王某虽未向该公司正常提供劳动,但并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王某并无过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王某承担。因此,王某主张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即每月1万元支付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应予支持。遂判决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某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5月3日期间的工资108210.9元。宣判后,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同时,法律明确赋予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当事人以劳动仲裁和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实践中,即使生效仲裁裁决或者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在双方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段,劳动者往往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以“未劳动不取酬”为由,拒不支付或者仅支付少量的基本工资,严重影响劳动者维护其正当权利的积极性。本案裁判确立劳动者在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等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仲裁与诉讼期间的工资,对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引导用人单位诚信诉讼,为劳动者积极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司法保障。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