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未经公司同意,把年假当年会奖励,公司开除违法吗?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2021年1月4日,吕某霞入职某药房,任职药师负责人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且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任何违反诚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证明、假发票、假单或信息,涂改账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

2023年9月20日,某药房向吕某霞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内容载明:因吕某霞在职期间存在以下严重违纪行为: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欺诈,利用职权间接获利;费用报销不真实,违规支取、虚报费用、套取公司现金,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该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现依据《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依法解除与吕某霞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书面形式通知,吕某霞与某药房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9月20日正式解除;

吕某霞在某药房的最后工作日及离职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工资已发放至2023年9月20日,双方对工资发放没有争议。

2023年9月26日,吕某霞以某药房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药房向吕某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8349.28元。

仲裁委裁决某药房一次性支付吕某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492元。

某药房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起诉。吕某霞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事实和理由


请求判令某药房无需支付吕某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492元。

事实和理由:吕某霞于2021年1月4日入职某药房,任职药师负责人,负责管理药师销售团队。

吕某霞在职期间存在通过团队员工傅某、张某虚报业绩款,傅某、张某将虚报款项转至吕某霞,要求傅某将年终奖划入活动经费,扣留活动经费,向团队员工收取200元/月的活动经费,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决定将年休假作为年会抽奖奖励的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决定将年休假作为年会抽奖奖励一事:吕某霞已经承认了其有未经公司同意使用年休假作为抽奖奖励的事实。

根据其公司提交的证据,员工周欢陈述是吕某霞安排抽奖环节,奖品是年假,其抽中了五天年假,阳了之后休了三天。

在休假前,也告知过吕某霞该事,吕某霞回复:同意。员工郭某陈述是吕某霞承诺带薪休假,员工王某陈述已经休7天年假,足以证明该未经公司同意而被擅自作为年会抽奖奖励的年假部分已经被使用,给其公司带来了损失。

吕某霞该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人情等利益,属于以权谋私,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吕某霞存在虚报奖金、扣留活动经费、收取员工活动经费、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决定将年休假作为年会抽奖奖励的严重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其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决

吕某霞确认对本案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该裁决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某药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向吕某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虚报奖金事宜。从某药房提交证据可见“傅某、张某”两名员工确有向吕某霞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款项的情形,但未注明款项用途无法证明该款项即为某药房所称虚报奖金差额,也无法证明吕某霞就此获利。

某药房所主张的真实销售数据、虚报的奖金数额均来源于吕某霞申请增值绩效邮件,而从该增值绩效邮件发送路径、内容显示,吕某霞作为增值绩效的申报人,将相关绩效附件报送审核,需在经审核确认后再向某药房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门提起绩效发放申请,

即某药房在绩效发放上设置有审核人员,审核人员理应对报送数据进行核实,在某药房按报送金额向员工实际核发,且某药房无其他真实销售凭证佐证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吕某霞报送数据予以认可,故对某药房提出吕某霞存在虚报奖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收取、扣留活动经费事宜。首先,根据某药房提交的吕某霞与傅某的聊天记录仅显示吕某霞与傅某有就傅某年终奖事宜进行交流,但其中无法显示吕某霞“扣留”或要求“上交”奖金的情形,

且某药房主张该笔费用流向为部门活动经费,而非吕某霞个人账户。其次,团建活动经费系团队所有销售人员共筹而成,上述经某某公司财产和资源,

团建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归属吕某霞整个团队,而非归属某药房或吕某霞个人,即使吕某霞组织收取团队活动经费也并不构成“利用职权间接获利”。

关于年休假抽奖事宜,吕某霞确认有使用年休假作为抽奖奖励,但某药房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吕某霞利用该行为进行获利,

且某药房举证吕某霞存在利用年休假抽奖违规行为的员工举报、调查材料均形成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属于原告事后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作出解释,无法证明其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时具有正当依据。

综上,某药房对吕某霞存在“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欺诈,利用职权间接获利”、“费用报销不真实,违规支取、虚报费用、套取公司现金”违纪行为,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

某药房的主张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某药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吕某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492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某药房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吕某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492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24)粤0104民初8201号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2024年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名单。刘德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