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争议焦点: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
办案律师:张亚辉律师(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结案方式:仲裁裁决
调解机关: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因工受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
1.其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六个月;
2.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3.住院期间公司未派人护理,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4.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26年1月29日解除。
在自行协商无果后,申请人委托本所张亚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裁决如下: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29日解除;
2.公司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877.6元;
3.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765.8元;
4.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833元;
5.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569.6元;
6.公司支付鉴定费1383.16元;
7.公司支付护理费3870.43元;
8.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元;
9.公司支付医疗费194905.79元;
以上合计:515985.38元,限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三、劳动争议律师张亚辉律师提醒
1.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全部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公司未缴社保,最终赔偿51.5万余元,远超社保缴费成本。
2.注意赔偿项目的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受伤前月工资计算,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两项补助金按7,183.3元/月计算,远高于申请人本人工资3,261.6元/月,差距悬殊。
3.外地就医须有转诊证明:本案交通费未获支持,核心原因是未提供转诊证明。劳动者如需异地治疗,务必提前办理转诊手续。
4.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重新仲裁。
四、结语
本案充分体现了劳动仲裁在工伤待遇纠纷中的专业价值,也展示了律师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赔偿项目核算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规范用工管理,是最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手段。对于劳动者而言,遭遇工伤后应及时申请认定、保留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八级、未缴纳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医疗费、仲裁裁决、强制执行
张亚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