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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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劳动律师推荐,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亚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3日 94人看过 举报

2026-04-1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劳务还是劳动?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某石油机械化工公司与被告因劳动争议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为其提供的是劳务,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且该关系已结束,被告工作时间可自由支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则辩称,原告的规章制度对其具有约束力,其长期为原告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双方系合法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自2009年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多重证据佐证,劳动关系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起,被告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原告按月向被告发放劳动报酬,且2018年4月原告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原告提交的2016年工资表、被告提交的2018年全年工资表,均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并进行用工管理;同时,被告提交的工作服、原告规章制度、工作厂区及宿舍照片,还有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佐证双方的用工事实。

关于被告主张自2009年起即存在劳动关系,因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09年3月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法院对该部分主张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认定应依据实际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特征,而非当事人主观认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未签劳动合同时,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均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其中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未否认被告提供劳动力的情况下,仅以“劳务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自2016年9月24日起对被告进行用工管理并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自2016年9月24日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某石油机械化工公司与被告自2016年9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普法点睛: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这样认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此时劳动者可通过以下证据佐证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工资支付凭证/记录:工资条、银行转账流水、考勤工资表等,证明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

2、身份凭证:工作服、工作证、门禁卡、胸牌等用人单位发放的能证明工作身份的证件;

3、用工管理证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4、工作痕迹证据:工作成果文件、工作厂区照片、与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等;

5、证人证言:其他在职或离职同事的证言,佐证用工事实;

6、其他佐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保记录、投保的商业保险记录、入职登记表等。

同时提醒,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的,需对自身的用工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主张特定入职时间,需提交对应证据;用人单位若否认劳动关系,需对自身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等各项劳动权益的前提,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留存上述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亚辉律师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学历:法律硕士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7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