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蒋某经自然人俞某招聘,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到 XX 集团总承包的濮阳某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XX 集团将案涉钢筋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俞某,蒋某工作期间接受工地班组管理,遵守项目考勤、安全制度,XX 集团直接通过银行向蒋某发放工资,流水摘要明确标注 “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自 2020 年 8 月 29 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 集团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称工资为代发、蒋某系俞某雇佣人员。
张亚辉律师接受蒋某委托后,精准抓住建筑领域违法分包 +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核心焦点,开展全程专业代理:
厘清法律关系,驳斥代发工资抗辩指出 XX 集团所谓 “代发工资” 无充分依据,银行流水明确标注 “工资”,结合考勤记录、工作量统计,足以证明双方经济从属性;XX 集团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属于违法分包,不能以此免除用工主体责任。
夯实事实劳动关系三大要件围绕劳社部发〔2005〕12 号通知规定,举证证明:
戳破分包谎言,否定违法获益当庭指出 XX 集团先后与俞某个人、某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实际承包人为俞某个人,违法分包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不得因自身违法行为否认劳动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庭审精准抗辩,维护当事人权益针对 XX 集团的诉讼理由逐一反驳,提交考勤表、工资流水、工装照片、安全教育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确认劳动关系。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张亚辉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蒋某与原告 XX 集团之间自 2020 年 8 月 29 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 XX 集团负担。
核心裁判规则: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接受总包单位管理、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工作、由总包单位发放工资的,依法认定与总包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违法分包不能成为否认劳动关系的理由。
律师价值:张亚辉律师精准把握劳动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口径,聚焦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要件,有效击破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成功为农民工确认劳动关系,为后续工资追索、工伤待遇主张奠定关键法律基础。
维权提示:建筑领域农民工遭遇欠薪、工伤、被否认劳动关系时,及时委托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固定考勤、工资流水、工服、工作记录等证据,通过仲裁、诉讼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