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凡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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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杨凡律师代理栾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杨凡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3人看过 举报

2026-08-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栾某于2022年8月入职上诉人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栾某被安排在济南项目工作,某公司为其租房居住。2023年11月底项目结束后,栾某签署离职交接表。2024年1月,某公司通知栾某前往天津工作,后以栾某未到天津报到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栾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余元、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万余元及相应薪资。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万余元及工资1300余元。某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上述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万余元等。某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与栾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及赔偿金数额。某公司上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因是员工无故旷工,并在明确警告三次后拒不改正,公司系合法解除,一审判决不符合公序良俗。栾某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公司管理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此外,某公司将栾某的工作地点由济南调整至天津,必然增加栾某的工作成本,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提供了相应补偿或替代条件予以弥补。因此,某公司以栾某未到天津工作为由认定其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确有不妥,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违法解除并判决其支付赔偿金2.5万余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万余元及工资1300余元。

 

【律师价值】

杨凡律师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与公示效力入手,直击对方证据软肋。其次,律师敏锐捕捉到工作地点跨市调整对劳动者工作成本的实质性增加,有力论证了用人单位未提供补偿即认定旷工的不合理性。在庭审中,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胜诉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深厚的劳动法实务功底。

杨凡律师团队【认证电话:13612158187】专注劳动争议&企业用工合规&中外企法律顾问 杨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201124610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1201202011246108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