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于2017年1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9月,某科技公司以张某涉嫌虚开发票为由下发停职通知,停职期间未发放工资。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张某办理退工登记,终止原因登记为“劳动者辞职”。张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存在拖欠工资、未支付停职期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及未支付各项补贴等违法行为,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4万余元、拖欠工资2.4万余元及利息、停职期间工资1.7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3万余元及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等,并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科技公司辩称未解除劳动关系,系张某违纪且未配合调查;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仅受托代缴社保,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 某科技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2. 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主张的欠付工资及利息、停职期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3. 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应与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委托办理退工登记等行为,已以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缺乏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确认双方自2017年11月至2025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4万余元。关于欠付工资,扣除张某自认的备用金后,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剩余工资1.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关于停职期间工资,某科技公司单方停职缺乏事实和制度依据,应正常支付工资1.7万余元。关于未休年休假,合同有明确约定,结合张某工作年限,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余元。关于各项补贴,部分诉求未超仲裁时效,予以支持。某人力资源公司仅受托代缴社保,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赔偿金14万余元、拖欠工资1.1万余元及利息、停职期间工资1.7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余元、防暑降温费1000余元及取暖补贴210余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杨凡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劳动争议处理能力。面对用人单位以“违纪调查”为由变相辞退及委托第三方退工的复杂手段,律师精准识别其“事实解除”的法律本质,巧妙固定退工登记、移除工作群等关键证据,成功推翻对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抗辩。同时,律师细致梳理考勤、工资流水及社保记录,精准核算年休假天数与各项补贴,针对对方“寒暑假已包含补贴”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庭审中,律师逻辑严密,策略得当,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14万余元赔偿金及各项欠薪,更明确了代缴社保机构的责任边界,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杨凡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