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夏某于2023年5月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三千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四千元。2023年7月18日,某公司突然以夏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误为由,口头通知夏某解除劳动关系。夏某认为,某公司的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某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夏某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夏某委托杨凡律师等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千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四千元,以上共计八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某公司以“工作失误、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夏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具备合法性,以及夏某主张的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辩称,夏某在入职后期工作中出现诸多失误,具体表现为流水记录混乱、发票开具错误、保证金收退不能清晰正确记录,且与会计对接时无法有效沟通,对退工正常流程不了解,导致无法正常操作。为证明其主张,某公司提交了两张发票底联作为证据。夏某对发票底联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夏某方则提交了另案仲裁裁决书及录音证据予以佐证。杨凡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反映部分工作瑕疵,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定解除条件,其单方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夏某不能胜任工作,其以工作失误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某公司应当向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经依法核算,具体数额为三千六百余元。
关于夏某主张的未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应付一个月工资的请求,仲裁委认为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仲裁委依法作出终局裁决: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夏某支付经济赔偿金三千六百余元;驳回夏某关于代通知金的第一项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杨凡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申请人以“工作失误”为由的违法解除,杨律师精准界定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录音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杨律师敏锐指出对方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有力反驳了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确认违法解除事实并获赔经济赔偿金,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团队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价值。
杨凡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