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所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9年7月30日,出租人A通信公司(原告)与承租人B产业发展公司(被告)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约定B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涉案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年租金1,533,214元,按年支付。合同签订后,A公司交付了房屋,但B公司自始未支付任何租金。
主要争议:
1.B公司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同解除时间应如何认定?是B公司主张的因A公司“封锁房屋”导致合同事实终止的2020年1月30日,还是A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2020年5月31日?
3.合同解除后,B公司应承担的欠付租金、滞纳金、房屋占用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金额如何计算?
诉讼过程:
A通信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B公司支付欠租、滞纳金、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及物业、供暖费等。B公司以对方“封锁房屋”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等为由进行抗辩。本案经一审审理。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通信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严格依约主张权利。其主张B公司自签约后从未支付租金,拖欠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3个月解除条件,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其于2020年5月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系合法行使约定解除权,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的全部租金、依约计算的滞纳金、违约金及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等。
2.被告(B产业发展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以对方行为抗辩己方付款义务。其辩称,A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通知其禁止进场办公并用木板封锁大门,导致其无法使用房屋、屋内财产损毁,该行为已造成合同“事实终止”。故其租金应仅支付至该日,且不认可A公司单方计算的各项费用。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确认合同有效。法院认定,B公司未支付租金是根本违约事实。A公司作为守约方,在B公司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个月后发出解约通知,符合合同约定,合法有据。
“封锁房屋”行为的性质认定:对于B公司关于A公司“封锁房屋”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抗辩,法院认为:首先,该行为发生在B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之后,A公司在一定情境下可视为行使履行抗辩权;其次,当时处于疫情防控期,该措施有客观背景,且A公司表示符合条件时允许进入。故该抗辩不成立,不能导致合同提前解除。
各项费用的综合酌定:
(1)欠付租金:支持A公司主张的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全年租金1,533,214元。
(2)滞纳金与违约金:认为合同约定的日0.05%滞纳金标准偏高,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15%计算;因已支持调整后的滞纳金,对单独的违约金请求不再支持。
(3)房屋占用费:认为原告作为守约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未及时自行腾房,故酌情判定占用费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共计511,071元。
(4)其他费用:支持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15,216元及一个供暖季的供暖费42,005.9元。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双方《出租房屋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2.判令B产业发展公司向A通信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533,214元及滞纳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9年8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房屋占用费511,071元;物业费115,216元;供暖费42,005.9元。
3.判令B产业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涉案房屋。
4.驳回A通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违约金7,666.07元及2020年9月30日之后的房屋占用费等)。
5.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B产业发展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