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并以房屋漏水问题为由进行抗辩,而出租人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所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6日,出租人A保洁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与初始承租人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4年。2020年6月27日,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承租人变更为B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2021年度租金52万元,逾期七日未付,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公司仅于2020年12月25日支付部分租金41,666元。2020年12月31日,租赁房屋发生漏水,A公司当日进行了维修。
主要争议:
1.B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房屋漏水问题能否成为B公司拒付租金的有效抗辩理由?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3.合同解除前后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诉讼过程:
A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B公司以漏水造成损失为由进行抗辩并提出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但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反诉费,其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为一审程序。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反诉被告(A保洁有限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严格依约主张权利。其主张B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七日宽限期,构成根本违约,故其发送的《律师函》已合法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2.被告/反诉原告(B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以出租人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抗辩。其辩称拒付租金的原因是房屋漏水给其造成了设备、装修及经营损失,主张损失应从租金中抵扣,并要求减免因漏水无法使用部分面积的租金及疫情期间租金。同时,其提出反诉主张间接经济损失赔偿。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与解除权认定:确认合同有效。法院指出,漏水事件发生在B公司已逾期付款7日之后,故其以事后发生的漏水问题抗辩在先的付款违约行为,理由不成立。A公司依约发出解除通知,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
费用与违约金的综合酌定:
(1)租金与占有使用费:支持A公司主张,但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因素及原告曾作出的减免承诺,对2021年9月30日前的费用予以酌定;此后的费用参照合同标准计算。
(2)漏水损失处理:认定A公司作为出租人应保证房屋适租,漏水损失应予赔偿。但因B公司举证不足,法院结合现有证据酌情认定损失金额,并明确在B公司应付的2021年9月30日前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中直接抵扣,而非另行支付。
(3)违约金调整:认定B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但结合疫情、漏水等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
其他请求处理:律师费非必然损失,不予支持;B公司反诉未缴费,按撤诉处理。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
2.判令B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腾退并交还租赁房屋。
3.判令B公司向A保洁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9月30日前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300,000元(该金额已抵扣法院酌定的漏水损失);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月租金43,333元计算);违约金30,000元。
4.驳回A保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费等)。
5.本案反诉按B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按判决主文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