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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餐饮有限公司与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房屋涉及拆迁腾退且为违法建筑,导致合同无效并引发返还及赔偿纠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20年1月31日,承租人A餐饮有限公司(原告)与出租人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涉案商铺用于餐饮经营,租期一年,年租金225,000元。A公司按约支付了全年租金及押金10,000元。合同履行期间,当地政府发布拆迁腾退公告。2020年6月5日,涉案房屋被断电,A公司被迫搬离。后经查,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主要争议:

1.涉案《商铺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被告应返还的费用具体包括哪些(租金、押金、电费)?金额如何计算?

3.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经营损失、搬家费等各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诉讼过程:

A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押金、剩余租金、电费,并赔偿经营损失、装修损失及搬家费。B公司同意返还部分款项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餐饮有限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主张合同无效并追究过错方赔偿责任。其主张租赁房屋无合法规划手续导致合同无效,且因政府拆迁、B公司未能保证供电等违约行为,致使其被迫停业并产生损失。因此,要求B公司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其装修、经营预期利益及搬家等实际损失。

2.被告(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有限认可责任,否认关联损失。其同意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电费690元及核算后的部分租金(147,329元)。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辩称发生在2018年,非本合同期内)、经营损失等,均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认可。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认定:严格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因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租赁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认定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后果处理:

费用返还:合同无效,B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判决其返还押金10,000元、电费690元。对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租金),参照合同标准计算至原告搬离日(2020年6月5日),B公司同意返还的数额(147,329元)不低于法院核算金额,予以准许。

损失赔偿审酌:

1)装修损失:因装修发生在2018年,并非本案无效合同履行期内所为,故不予支持。

2)经营(预期利益)损失: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主张的应是信赖利益损失。原告主张的经营损失属于合同有效且履行后方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3)搬家损失:原告提交了搬家合同但无付款凭证。法院结合租赁面积、房屋使用时间、双方过错等情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判决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餐饮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0,000元;房屋使用费147,329元;电费690元。

2.判决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搬家损失2,000元。

3.驳回A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装修损失38万元、经营损失283,714.59元、设备搬家费12,400元中的其余部分)。

5.案件受理费12,148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9,848元,被告B公司负担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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