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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科技有限公司与B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行使约定解除权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8年7月30日,出租人A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与承租人B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涉案房屋出租给B公司用于教育培训,计租建筑面积2080平方米,租期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2年9月28日,并附有60天免租期。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押金及第一期租金,但未按约定在2018年11月29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

主要争议:

1.涉案合同是经A公司单方通知解除,还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B公司以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严重不符(主张面积差额达700余平方米)为由,要求扣减租金、返还押金及赔偿装修损失的反诉主张是否成立?

诉讼过程:

A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81万元。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返还押金、退还面积差额对应租金及赔偿装修损失。本案经一审审理。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反诉被告(A科技有限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严格依约追究违约责任。主张B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其已依合同约定进行书面催告,在B公司未纠正后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行使单方解除权。因此,其有权没收押金并要求B公司按未履行租期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针对面积争议,主张租金为固定包干价,非按面积计价,且B公司在签约时已确认面积,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异议。

2.被告/反诉原告(B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主张对方违约在先并质疑合同关键条款。辩称A公司交付的房屋面积严重缩水,构成欺诈,导致其合同目的受损。主张合同系在A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不当措施胁迫下协商解除,其不构成违约。反诉要求基于面积不符扣减租金、返还押金并赔偿装修损失。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解除性质认定:法院审查证据后认定,B公司未付租金事实清楚,构成违约。A公司已履行催告程序,其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合法有效。故涉案合同于2018年12月13日因A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而非协商解除。

租金计价方式与面积争议处理:法院通过对合同条款进行文义解释,认定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为固定数额(200万元/年、230万元/年),其中“按建筑面积计量”仅指向内含的物业费、取暖费计算方式,而非租金本身。因此,B公司以面积不符为由要求扣减租金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同时,法院指出B公司在装修时即应知晓面积情况,却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在往来文书中提及,故对其相关抗辩及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违约责任的酌定:法院确认B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A公司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合同未履行期限、已没收的押金金额、免租期损失等因素,酌情调整了违约金数额。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A科技有限公司与B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3日解除。

2.判决B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万元。

3.驳回A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B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5.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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