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承租人提前退租而引发的关于违约责任认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2年11月13日,出租人C物业公司与承租人B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十年。2021年1月20日,A银行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成为新产权人。2021年6月10日,A银行向B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其支付房屋使用费或腾退房屋。B公司随即发函申请于同年6月30日解除合同,双方并于该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主要争议:
1.B公司提前退租的行为是构成单方违约,还是与A银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若构成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与具体金额应如何确定?
3.B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诉讼过程:
A银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6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违约,但基于A银行存在过错等因素,酌情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A银行与B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银行)方:
核心策略为主张严格依约追究违约责任。认为B公司单方发函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合同约定的“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之违约情形,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当期年度12个月租金)支付违约金。同时,质疑对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主张其系私自录制且未提供原始载体,不应被采信。
2.上诉人(B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主张合同系协商解除,自身无违约。辩称其发函为“解除申请”,最终解除是经A银行以实际接收房屋、结清费用的行为所同意的,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存在违约。同时强调未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过高。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解除性质认定:二审法院通过体系解释双方行为,认定B公司的发函性质为解除要约,A银行未拒绝并配合完成交接、结清费用的行为构成了承诺,故双方实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非单方违约解除。
证据合法性审查:法院认定,涉案录音证据的取得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证据。但同时指出,本案认定协商解除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往来函件及履行行为,录音并非决定性证据。
过错与常理分析:法院指出,A银行在合同解除时及之后一年内均未主张违约金,不符合常理,进一步佐证了其当时同意解除合同且未保留追究违约责任权利的事实。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B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即B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2.诉讼费用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600元,均由A银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