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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境外诈骗案精准辩护成功案例分享

发布者:龚兰兰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5日 61人看过 举报

2026-04-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5 年 2 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经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张某于 2023 年 7 月为他人提供路费、安排出境,并将其送至境外某诈骗公司参与诈骗活动,涉案人员在窝点工作数月并获取报酬,据此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共犯。

本人接受委托后,全程担任张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开展阅卷、会见、证据分析与法律论证工作。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案证据能否证实张某具有诈骗共同犯罪故意,且实施了组织、运送他人至境外诈骗窝点并参与诈骗的客观行为。

辩护要点如下:

证据链存在根本性断裂全案缺乏能够直接、稳定证实张某明知诈骗、主动组织、安排入职、参与分赃的客观证据,如通讯记录、行程安排凭证、资金往来、窝点关联书证、同案稳定指认等关键材料均缺失,指控事实多为推断性结论。

两次退补仍无法补正缺陷案件历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后,仍未填补证据缺口,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刑事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严格恪守刑事证明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得提起公诉,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组织他人赴境外诈骗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当事人无罪结案、无犯罪记录。
四、办案心得

坚守证据裁判底线,是刑辩的立身之本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关联复杂、传言较多,律师更应回归案卷与证据,不被舆论或初步定性裹挟,逐项核对犯罪构成要件,守住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

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起诉的关键窗口期充分利用会见、阅卷、提交书面意见、与检察官沟通等法定权利,在两次退补环节持续强化证据不足的辩护逻辑,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审慎把关,实现案件在诉前分流、无罪终结。

专业、理性、克制的辩护更易被采纳不情绪化抗辩,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聚焦证据缺口、证明标准、程序规范,协助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件,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促进司法公正。

对当事人而言,不起诉是最实质的公正本案成功避免当事人面临刑事审判与前科记录,最大限度保护其人身权利与未来发展,体现了慎诉、慎捕司法政策在个案中的落地,彰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龚兰兰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8202840465),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2022年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1511720********0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