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冯先生与袁某系朋友关系。2024
年 3 月,袁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冯先生借款 10 万元,冯先生当日通过支付宝完成转账。袁某先后偿还 7 万元,尚欠 3
万元未归还。冯先生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我方代理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判令袁某偿还剩余本金 3
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袁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律关系清晰,证据链完整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有支付宝转账记录、还款记录、催收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完整证明借款交付、部分还款及欠款事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利息主张合法有据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结合本案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催收仍不还款的事实,我方主张自起诉次日起按
LPR 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请求合理取舍针对保函费等诉求,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且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必然由被告承担的费用,庭审中依法作出合理取舍,集中保障本金与合法利息的核心诉求,提升胜诉概率与执行可行性。
程序规范保障权利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可依据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我方通过完整举证、规范庭审陈述,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判令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冯先生借款本金 3 万元;
判令袁某以 3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1 月 1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 595 元,全部由袁某负担;
驳回其他不合理诉求。
委托人核心债权得到全额支持,胜诉效果圆满。
民间借贷务必留存完整证据自然人之间借款,务必保留转账凭证、还款记录、催收记录等,避免仅以口头约定发生纠纷,证据缺失将直接影响维权效果。
利息主张严格依法合规未约定利息时,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但可依法主张逾期利息,需准确把握起算时间与利率标准,避免诉求过高不被支持。
诉讼请求需精准务实合理区分法定承担费用与风险费用,聚焦本金、合法利息等核心诉求,提高胜诉与执行效率。
积极运用诉讼程序维权面对债务人消极躲避、拒不应诉的情况,债权人可及时起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后续可通过执行程序保障债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