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8:只因在任职公司做管理员,莫名其妙成被告,该如何脱身?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韩远盛律师代理的被告(原告撤诉结案)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李某陈述:被告郑某于 2020年5月12 日在深圳光明区百花洞找原告合作百花洞实验学校项目材料供应工程,原告于2020年5月20 日给出报价以及送货单。被告确认订单后,原告于2020年5 月 20 日提供材料,总款为35040.4元。已支付2617.4元直至 2025年7月17 日还剩 32423 未付。以上,要求被告郑某应偿还材料款 32423 元。
事实是:从被告郑某提交的4组证据来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以及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某商行签订《采购合同》的是案外人深圳市某公司而非被告郑某本人,郑某从未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或其名下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某商行采购、询价、付款,郑某曾经仅仅是案涉“深圳市光明区某学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员,并且在微信聊天中一直强调让原告去找公司财务。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某商行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共向案外人深圳市某公司供货203763元,且案外人深圳市某公司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某商行支付了已开增值税发票的货款171340元,结欠金额32423元(未开发票)。
2、韩律师梳理案件证据后,建议当事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结合本案,原告李某(个体户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某商行的负责人)明知与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是案外人深圳市某公司而非答辩人郑某,只因担心由于未及时向案外人深圳市某公司主张付款(其民事权利已经过诉讼时效),滥用诉权起诉答辩人郑某,答辩人郑某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并予以相应处罚。
3、法律安排调解,原告自知理亏,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4、总结此案,韩律师给广大网友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被诉不要怕,有理走天下。
工作要留痕,证据会说话。
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