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9:公司被错误列为股权转让纠纷被告,如何依法澄清并免责?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案号:(2025)粤0305民初4XXXX号
韩远盛律师代理被告三:深圳家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撤诉结案)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潘某起诉称:其与被告一肖某、被告二肖某于2021年7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受让深圳市权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相应获得该公司名下房产权益。原告还签署了《室内装修协议》和《借款协议》。原告主张上述协议“实为房屋买卖”“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解除,并返还已支付款项。
然而,被告三深圳家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上述任何协议的签约方,也未在任何协议中承担权利义务。原告在诉讼中错误地将该公司列为被告,试图将其牵涉进本与其无关的股权转让纠纷中。
二、韩律师梳理案件证据后,建议当事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被告三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成为被告
原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室内装修协议》《借款协议》均与被告三无关。被告三未签署、未参与、也未从中获益,原告将其列为被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已实际控制目标公司及房产,其主张协议无效或解除,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
3、原告已部分履行协议,无权要求返还
原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并实际接管公司,其要求返还款项构成权利滥用。
4、“规避限购政策”主张无证据支持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政策,其主张缺乏依据。
5、答辩人与借款行为无关
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借款系其个人行为,被告三未参与、也未收受款项。
三、原告潘某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四、总结此案,韩律师给广大网友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不参与则无责,不签字则无债。
公司若未签署协议、未参与履行、未实际受益,原则上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保护无辜主体的合法权益。
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