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远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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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公司被错误列为股权转让纠纷被告,如何依法澄清并免责?

发布者:韩远盛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5日 3566人看过 举报

2025-12-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9:公司被错误列为股权转让纠纷被告,如何依法澄清并免责?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案号:(2025)粤0305民初4XXXX号

韩远盛律师代理被告三:深圳家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撤诉结案)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潘某起诉称:其与被告一肖某、被告二肖某于2021年7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受让深圳市权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相应获得该公司名下房产权益。原告还签署了《室内装修协议》和《借款协议》。原告主张上述协议“实为房屋买卖”“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解除,并返还已支付款项。

然而,被告三深圳家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上述任何协议的签约方,也未在任何协议中承担权利义务。原告在诉讼中错误地将该公司列为被告,试图将其牵涉进本与其无关的股权转让纠纷中。

二、韩律师梳理案件证据后,建议当事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被告三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成为被告
原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室内装修协议》《借款协议》均与被告三无关。被告三未签署、未参与、也未从中获益,原告将其列为被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已实际控制目标公司及房产,其主张协议无效或解除,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

3、原告已部分履行协议,无权要求返还
原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并实际接管公司,其要求返还款项构成权利滥用。

4、“规避限购政策”主张无证据支持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政策,其主张缺乏依据。

5、答辩人与借款行为无关
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借款系其个人行为,被告三未参与、也未收受款项。

三、原告潘某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四、总结此案,韩律师给广大网友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不参与则无责,不签字则无债。
公司若未签署协议、未参与履行、未实际受益,原则上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保护无辜主体的合法权益。

韩远盛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现为首届深圳调解员律师团成员,还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律师志愿服务岗成员。 韩远盛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21052242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14403202210522423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