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案例5:高价购房,面积不符,楼顶漏水,能维权吗?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粤 0881 民初 291 号
韩远盛律师代理的原告(一审胜诉结案)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8年3月15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廉江市某房,该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10,567.17元,总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伍仟叁佰叁拾柒元整;2018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开立《进账单》和《发票联》载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买案涉房屋首期款345,337元。2018年4月23日,原告以年利率5.635%向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79万元,至此原告履行完了全部支付义务。
2022年8月3日,廉江市自然资源XX(2022)廉江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案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为103.96平方米,比购房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107.44平方米,少了3.48平方米。
此外,自2021年9月1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就案涉房屋存在层面防水无效致使渗漏、墙面泛碱、霉斑、脱落粉刷层等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入住使用一事,原告以微信或电话方式不少于4次要求维修整改。被告未做任何维修或维修无果。2024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限期1个月内维修合格的通知书》,到期后,被告仍对原告的修缮要求置之不理。
2、韩律师针对案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多收购房款(107.44-103.96)平方米×10576.17元/平方米=36,805.07元;
2、判决被告以36,805.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35%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29日为13,019.90元;
3、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将案涉房屋维修至符合正常居住使用标准,以原告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为判定标准。
4、 判令被告按原告已支付的总房价款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比率向原告承担逾期交付(经验收合格商品房)之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1日至原告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日止;
5、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拍卖费、评估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1项至第4项,暂计至2024年6月29日合计49,824.97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一审胜诉,喜大普奔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 36773.7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 36773.75 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暂计至2024年6月29日的利息为12830.61元,自2024年6月 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635%计算);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49116.13 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廉江市某房的房屋维修至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4、总结此案,韩律师给广大网友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明确购房需求与预算、关注地段与配套、选择靠谱的开发商与物业、注重房屋本身品质、理性看待市场与政策
遇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