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案例4:以为遇到真爱,实则全是算计,高额彩礼,能退回吗?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案号:(2025)粤 1403 民初 1114号
韩远盛律师代理的原告(调解结案)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于2025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四)经被告四、被告五(红娘、媒婆)牵线相识,于2月6日(农历正月初九、时隔五天)口头确立婚约关系。2月6日当天,原告按照被告四、被告五的授意、结合习俗向被告三转账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的彩礼,以现金方式先后向被告四、被告五总共支付了服务费总计人民币72,000元。原告为此还产生了其他费用,诸如见面礼、女方亲属红包、媒婆红包、补贴油钱、买衣服等合计人民币21,300元。原告方为此总共花费了人民币293,300元。
然而,给付彩礼后的十余日,被告一在微信或与原告当面沟通中明确表示:无论身高、相貌、牙齿还是家庭条件,原告非其所爱;微信中亲昵的话都不是其本人发出、而系由其母亲发出,让原告“放过”她。原告认为强扭的瓜不甜,基于被告一与原告无法建立感情,婚约关系应予解除,双方亦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法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当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外,被告四、被告五未与原告书面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价款、各方权利义务、服务标准(即到何种程度属于婚介服务完成)、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亦无证据表明其向原告收取高额的服务费(7.2万元、相当于本案彩礼的36%)是适当的、合理的。鉴于被告四、被告五未充分评估了解男女双方性格、喜好和偏爱,为牟取高额的服务费草率搓合,未能妥当履行婚介服务义务,相应无权收取婚介服务费。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应当返还婚约财产,被告四、被告五应当返还服务费。
2、韩律师面对复杂案情,措施得当
面对对方父母恶意阻扰,声称不退彩礼,韩律师当即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三被告银行账户。
面对媒婆高额的服务费(7.2万元、相当于本案彩礼的36%)为现金给付,且媒婆百般狡辩,造成取证困难,韩律师陪同当事人深入媒婆家中,循循善诱,运用其高超的语言艺术和过硬的专业能力,拿到关键证据,固定证据,从而保住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调解结案
经过几次三番沟通博弈,五被告认识到法律的力量,愿意调解结案,不想为此背上官司名誉尽毁。原告亦能及时收回付出的高额彩礼和媒婆服务费,虽略有损失,但及时止损,再寻良缘更重要。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当日退原告方XX,原告收到三被告退回彩礼人民币壹拾柒万元(¥170,000元)后,原告1日内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解除查封、冻结三被告的所有财产。
被告四、被告五退回原告方媒婆服务费四万元,当面转账完成。
4、总结此案,韩律师给广大网友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爱情来的太快就象龙卷风,离不开暴风圈来不及逃。。。。。。
爱情走的太快就像龙卷风,不能承受我已无处可躲。。。。。。
爱情来的时候,切勿操之过急,合理沟通,真诚互动,用时间验证真情,方得正缘。
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