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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一直无法协议离婚,起诉后,顺利调解离婚。

作者:蒙泳彬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离婚浏览:32次举报


夫妻双方一直僵持无法协议离婚,起诉后,顺利调解离婚。

一、案件简介:

夫妻双方于2010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在父母催促下,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

但因夫妻双方认识时间短,彼此不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以至于婚后积累了大量的不满情绪和矛盾,无法相互包容,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尤其是女方疑心重、易激动,固执己见、不信任男方,一直认为男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以此为理由引发争吵和冷战,关系紧张。

但因为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夫妻双方一直无法协商一致,离婚协议书写了又改,改了又撕,还是无法谈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

男方无法继续忍受这种生活,鼓起勇气提起诉讼。最终,经过律师的介入和法院的协调,最终达成调解,一并解决了财产分割、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避免诉累。

二、裁判结果

本案起诉后,结合原本协议离婚的基础,经过律师的介入和法院的悉心调解,最终调解结案。

尤其是,顺利解决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争取到约9000元的每月抚养费,比法院判决的整体金额要多,还解决了离婚后孩子大额费用支出如何承担的细节问题,充分保障了孩子的日后权益。

三、案件焦点

1、夫妻双方明明已经多次协商离婚不成,起诉后为什么还要付出时间介入调解,会不会浪费时间?

很多人有误解,认为协商不成的离婚案件,最终走到起诉这一步,那就一心一意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就行了,却忽略了“调解”在离婚案件的重要性。

现实中,很多夫妻双方其实没有太多的原则性或冲突问题,但双方一直无法厘清,或者是无法果断走出决定的一步,甚至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和要求,所以容易一直僵持,不上不下,无法高效解决问题。

起诉后,律师结合夫妻双方关于离婚原因,协议离婚哪些问题有争议,感情基础,孩子的情况等,有针对性的花时间研究,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尽力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其实是可以撮合双方调解,和平分手的。

我们不要小看调解的重要性,调解,既是高效的结案方式,更对于后续双方在例如探望孩子等问题上,不会意气用事,对孩子的伤害更小。调解还能减半收取诉讼费(甚至有些法院不收取关于财产部分的费用,象征性收取150元),也是节省成本的一种做法。

离婚案件,涉及的有身份关系,也有财产关系。调解结案的,一般在双方配合后续探望、子女抚养等方面会有更好的效果,避免后续又出现不配合探视,又要另案起诉或执行探视问题,甚至大费周章要起诉变更抚养权,案了事未了。

律师应该重视“调解”在离婚案件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比深圳漫长的诉讼周期来说,如果没有充分的关于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消极应对不同意离婚的,对于想快速解决问题的当事人来说,并不友好,两次起诉的话,至少一年多过去了,结果还未必符合预期,心力交瘁,吃力不讨好。

当然,也不是一味执着于“调解”,有了前期的调解工作和沟通,即使无法调解离婚,对于后续审理,也可以做到部分调解,部分判决的效果,也是加速审理的一种方式。

2、起诉离婚,并不代表一定会“对簿公堂”!

上面已经说过“调解”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婚姻家事案件来说。

起诉离婚,“起诉”这个动作,有时候是充当了一个“助推器”的作用,加速双方认清现状和问题,果断做出判决和抉择。

离婚案件牵扯的问题较多,有些当事人难以割舍,想法多变,容易形成持久战。如果已经多次协商且不成,适当的时候选择诉讼,其实是会起到正面效果的。毕竟到了诉讼阶段,尤其是有了律师的介入,律师会更理性的分析问题,避免一些过于理想的要求,加速双方达成调解或后续案件审理。

司法实践中,程序性来说,法院会一次甚至多次组织调解,其实也是尤其现实意义或必要性的,我们应该积极看待起诉和调解的意义,和当事人解释清楚,起诉,未必就会对簿公堂。

更甚至,蒙律师还办理过一个,起诉后,对方同意离婚,提出要求撤诉,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五、办案心得

1、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律师应该要做好一个聆听者的角色,让当事人充分诉说,既是方便了解案情,也是为了抓住要点,适当用于调解。

2、锻炼和展示自己的调解能力,对于说服当事人委托自己办理案件,会有加分的效果。尤其是有些离婚案件,其实双方谈得有七七八八了,就是因为某一两个问题卡住,所以被迫要诉讼的这些案件,更应该积极介入调解,发挥调解的作用,加速案件的办理。

3、调解对于快速结案,真的很重要,否则持久战,对于当事人来说,折磨更大,对于律师自己也是一种损耗,需要长时间不断投入时间和精力,应对当事人,应对法庭。

4、律师应该以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我们会办理很多案件,但很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只打一次官司,尤其是有些诉求本来就不会被法院支持的,应该充分告知风险,是调还是打,调的好处是什么,打的风险是什么,都应该如实告知,避免有些当事人过度相信或盲目依赖律师。

5、把握起诉、调解的力度,不要盲目起诉或调解。离婚,走出第一次往往很重要。有些案件,明显是需要二次才能判离婚的,就不要白白耗费时间在无谓的等待,还不如先去启动第一次起诉,这样才有第二次的机会。没有第一次,就永远不会有第二次。

温馨提示:上述案例和观点仅供参考,并非一概适用任何案件或纠纷,具体需结合各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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