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陈某是香港居民,两年前不幸在外国病逝,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继承人都是香港居民,分别有妻子A,父母B、C,没有孩子。
陈某在内地有房产一套和银行账户余额数笔,但三名继承人对继承份额、金额无法协商一致,故父母B、C在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妻子A,主张按各分得三分之一的比例继承该些遗产。
本案属于分家析产、继承纠纷。
二、案件焦点
1、香港居民的继承案件,适用内地法律规定还是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
2、对可以和解继承的部分遗产(例如存款),可以灵活处理吗?如何处理?
三、裁判结果
法官认为,本案属于涉港案件,关乎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认为应按照内地法律进行识别,适用内地法。
蒙律师代理妻子A这一方,结合婚前出资各种证据,法院认定案涉继承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故在继承时,不能单纯按平均分的做法处理。最终,妻子A继承了该房产62%的份额。
对于银行存款,经过双方、律师、法院的调解下,各方达成和解,通过与银行联系、香港律师的公证、签订和解协议等,在判决前亲自到银行进行了现场取款、转账、销户,灵活处理了该部分遗产。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五、办案心得
1、婚姻家事案件,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有目的性的收集和整理证据,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制定更好的诉讼策略和方案,是打赢官司或争取更大权益的重要条件。
2、银行存款的继承(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
(1)提供被继承人(死者)死亡证明
如果是国外死亡的,需要有相关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的死亡证明。
(2)到香港律师楼进行继承声明
弄好草稿后,最好叫香港律师与内地律师确认细节问题,避免错漏、重开。
(3)继承人亲自到场
带上银行卡,香港继承及公证文件,身份证件等,到银行柜台办理取款、销户等手续。另外,不排除各个银行有不同的要求,最好提前和对应的银行核实清楚。
3、房产过户
通过法院判决,解决房产的继承份额后,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照上述银行存款涉及的声明书流程,取得律师授权代表的相关声明书。律师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纳税、过户、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特别说明,这个过程中,涉及的文件、部门、流程很多。建议办理前,先委托律师提前了解清楚,尤其是各部门的要求不一样。而且,政策不断调整,相关手续或要求不排除有新的变化,请以最新的为准。
温馨提示:上述案例和观点仅供参考,并非一概适用任何案件或纠纷,具体需结合各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