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男女双方都是内地居民,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由于男女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且匆促,感情基础不牢固。结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之间的性格差异逐渐体现出来。双方在生活习惯、日常爱好和人生价值观等多方面都难以适应和磨合。
分居后,男方起诉离婚。
二、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和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调解离婚。
三、案件焦点
(一)在香港登记的结婚,能不能在内地离婚?
(二)香港登记的结婚证书,可以直接使用吗?
焦点(一)
在香港登记的结婚,可以在内地离婚。
1、需要提前说清楚的是,对于在香港登记的结婚,想要在内地离婚,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不能选择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2、但是,不是任何的涉港婚姻都可以在内地离婚。例如,如果双方都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的结婚,是无法在内地离婚的。
可以在内地离婚的情形包括:
(1)双方是内地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
(2)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
(3)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
3、对于双方都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的,也有可以不回香港处理离婚事宜的办法。
焦点(二)
香港登记的结婚证书,不可以直接在内地使用。
那要怎么使用呢?需要进行公证才可以使用,这个公证是在香港公证,不是内地公证。找到具备公证资格的相关律师楼,告知用途,提供结婚证书,身份证(有的还会要求出具港澳通行证、回乡证),就可以拿到公证过的《证明书》。
该《证明书》会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转递,上面有蜡章(火漆封印)。一般会有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若需要多份的,应该提前告知公证人。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五、办案心得
1、涉港离婚案件,建议先要解决结婚证书的公证问题。一般代理律师可以帮忙介绍认识的香港律师进行办理,自己有认识的香港律师也可以。
部分法院或法官可能是第一次办理,有时候把握不定,尤其是对于公证书的格式或要求,不排除需要代理人出具以往办过的案例供参考,增强法院采信度。蒙律师此前在福田法院、龙岗法院、南山法院、郑州的法院办理过的涉港离婚案件都存在这个问题。
2、如果是在深圳,涉港澳台、涉外离婚案件,统一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注意: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385号汇德大厦30层,不在龙华法院本部!)
3、婚姻家事案件,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有目的性的收集和整理证据,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制定更好的诉讼策略和方案,是打赢官司或争取更大权益的重要条件。
温馨提示:上述案例和观点仅供参考,并非一概适用任何案件或纠纷,具体需结合各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