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小产权房这样分割。
一、案件简介: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约15年,生育了两个孩子。因三观等不合,男方双方偶有争吵和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还曾经闹到派出所(但双方均对对方予以谅解,请求公安机关免于对对方追究法律责任),向男女双方均出具了《反家庭暴力告诫书》。
从2017年开始,男女双方开始分居。但即使分居多年,女方依然坚持不同意离婚,也曾经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冷静期后没有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失败。男方无奈选择诉讼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不离,男方坚持二次起诉离婚!
案涉的财产,主要是男女双方婚内购买的一套深圳小产权房。各方对于谁要房屋,房屋价值大小,如何支付补偿款等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协议解决该小产权问题。
二、案件焦点
1、一次不判离,二次一定会判离?
2、离婚时,涉及的小产权房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结果
1、关于离婚。
第一次,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发生的冲突系夫妻间争执,双方已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对对方予以谅解并且不追究对方责任,因此该冲突并不构成家庭暴力。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多以和平的方式沟通,不准予离婚。
第二次,法官认为:本案属于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意是给予原、被告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
2、关于小产权的处理
(1)法院能处理的是使用权,现阶段无法处理所有权。
一审判决房屋归男方使用,结合房屋租金金额,在男方使用房屋期间,由男方向女方按月支付租金的一半的补偿款。
(2)女方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人对房产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审已经分割了该房产的使用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实际为:房产产权由对方所有,由其取得房产价值 50%的款项,该请求系针对房产所有权进行处分。案涉的房产属于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该房产及其所在的土地目前尚不具备法定的权属确认条件,上诉人主张对其分割所有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在该类型房产取得完全产权之后,才可对房产产权进行分割。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五、办案心得
1、婚姻家事案件,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有目的性的收集和整理证据,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制定更好的诉讼策略和方案,是打赢官司或争取更大权益的重要条件。
2、一次起诉判决不离婚,根据“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二次再起诉的,正常是会判决离婚,但不能说一定会判决。(律师不能承诺或保证)
注意的是要双方又分居满一年,那就要注意,不要第一次判决生效的6个月后就去起诉,否则可能又要白忙活一场。在深圳地区,结合法院办案效率,可以选择在第8-9个月左右就提起二次起诉,具体需具体分析。
3、对于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常规的做法是主张使用权,取得使用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在使用期间的补偿款,补偿款一般是参照小区同面积、同户型的租金等来进行确定。待后续房产及其所在的土地具备法定的权属确认条件,可以另行主张分割所有权,彻底解决。
另外,双方如果想快速解决问题,可以协议把房屋卖掉,分割卖房款,也是一种方式。建议要提前签订好协议,明确分割方式、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等。
温馨提示:上述案例和观点仅供参考,并非一概适用任何案件或纠纷,具体需结合各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