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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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被告湖南省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雷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胡春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春妮,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该公司经理

被告:雷某。

被告: 张某。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秋明 (一般代理),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雷、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 11 月 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该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妮、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 3万元与 31件 42°牛栏山陈酿(每件 12 瓶,每瓶1斤);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泸溪县吉祥批发部的经营者,系牛栏山酒在泸溪县的经销商。被告公司系牛栏山酒在怀化市的经销商。2021 年 9月,被告在怀化市三和商贸仓库发现原告有 546 件 42°牛栏山陈酿(每件 12 瓶,每瓶 1斤)串货到怀化市场后,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这 546件酒系假酒,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了怀化市三和商贸仓库的 546件酒。经鉴定,546 件酒中有 95 件酒为假酒,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这95 件假酒扣押并报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后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处以 5 万元罚款)。2021年 10月底,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下 451 件存放在和商贸仓库的真 42°牛栏山陈酿进行了解封。2021 年 11 月 2日中午,原告从三和商贸仓库拉了 31 件 42°牛栏山陈酿准备回泸溪,被告公司监事雷(张之夫) 要求原告将原告车上的 31 件酒暂放在公司仓库。同时,被告要求原告签署《承诺书》,交 3 万元承诺金给被告以保证原告三日内将另外420件 42°牛栏山陈酿拉回泸溪,如果原告在三日内将 420件酒拉回泸溪则将3 万元退给原告。原告自知串货理亏,同时也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就交 31 件酒放在被告合库,同时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当场用手机给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转账 3万元。2021年11月4日晚,原告将 420件货的 42°牛栏山陈酿从怀化运回泸溪,且有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牛栏山营销的业务员唐到现场查验监督。事后,被告言而无信,拒不退还原告 3 万元保证金与 31 件酒,声称这 3 万元与 31件酒还不够赔偿因串货对被告造成的损失,拒不退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退还 3 万元与 31件 42°牛栏山陈酿无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公司、雷及张共同辩称: 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返还 30000 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鉴于原告在怀化市恶意串货的行为,2021 年 11 月 2 日中午,被告与原告协商约定,原告需将车上的 31 件酒暂存放于被告仓库,且另外 420件42°牛栏山陈酿需在三天内全部找回并存放于卢溪吉祥商贸仓库,为此原告需向被告支付 30000 元保证金,该笔保证金待被告确认另外 420件 42°牛栏山陈酿在三天内全部找回并存放于卢溪吉祥商贸合库后无条件退回。如未找回,该笔承诺金将不予退还,作为给被告的损失赔偿。当日,原告对上述约定表示认可,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了上述事实。2021 年 11月 5 日 13 时 41分,原告发来视频,但该视频仅证明原告在卸货,并无法证明货物已按时存放于双方约定的指定仓库,原告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员工唐当日到原告指定仓库查看,亦并未发现 420 件酒。另外,期间,被告员工(唐) 也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但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至今未收到任何有关这批货物运送到指定仓库,约定的 3日时间已过。另,因王后面又串货到怀化市场,王31件 42°牛栏山陈酿应作为赔偿公司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态度,请求法院采纳被告的意见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公司称其系牛栏山酒在怀化市的经销商。王称其系泸溪县吉祥批发部的经营者,系牛栏山酒在泸溪县的经销商。原告称,2021 年9月公司在怀化市和商贸仓库发现王 546 件 42°牛栏山陈酿串货到怀化市场后,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这 546 件酒中有假酒,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了怀化市三和商贸仓库的 546 件酒,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其中 95 件假酒并处罚以后对余下451 件存放在三和商贸仓库的真 42°牛栏山陈酿进行了解封2021年11月2日中午,原告从三和商贸仓库拉了31件(每件12 瓶,每瓶1斤) 42°牛栏山陈酿准备回泸溪,公司监事雷(张之夫)要求王将其车上的 31 件酒暂放在公司仓库,同时要求王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2021年9月13日扣留在三和商贸仓库的泸溪吉祥商贸的牛栏山42°陈酿,有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明细附件为准,总数为 451件 42°牛栏山陈酿,现拖回 31件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库,剩下 420件货 3 天内找回,2021 年11月5 号之前未找回此次 420 件货,泸溪吉祥商行赔付一万元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此批货 420 件一个星期内还未找回;泸溪吉祥商贸另外按 50 元每件赔付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如找回该批 420件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追究该次窜货行为) 在该承诺书上备注有“今收到泸溪吉祥商贸承诺金参万元整,如参天找回流入怀化该批次货物肆佰贰拾件 42度陈酿和业务确认该批货到达泸溪吉祥商贸仓库后,无条件退回此次承诺金参万元整如未找回此次承诺金参万元整将不退还,作为给补偿。”雷及王在该承诺书上签字并摁印。同日,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转账共计 3 万元,并按照《承诺书》约定将 31 件 42°牛栏山陈酿放在公司仓库。公司称《承诺书》中的业务”是指公司的业务员唐及另一位员工。2021年11月4日中午公司业务员唐应王邀请至王在泸溪县的仓库看货,因未看到串货的那一批酒就通过微信给王发消息称“王总今天我们到你仓库没有看到你串货的那一批酒,我在怀化我们仓库等你来处理,我先回怀化”。2021年11月4日晚上8 点王从怀化市三和商贸仓库将案涉的 420件 42°牛栏山陈酿拉走,当时公司业务员唐在场。2021 年11月 5日王通过微信将卸货的视频发给,但唐未到现场去确公司业务员唐,唐回复“好”认该批货是否到达泸溪吉祥商贸仓库。后因公司不退还 3万元与 31件 42°牛栏山陈酿,原告故遂诉至本院,形成本次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承诺书、转账凭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 6个,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庭审笔录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雷签订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雷在本案中签字行为及被告张的收承诺金 3万元的行为,实际上系代表被告公司,前述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按照原告王与被告公司在《承诺书》中的约定,被告公司应积极履行确认原告王是否将案涉货物拉回泸溪吉祥商贸仓库的义务,被告公司业务员唐在原告王发的卸货视频下回复“好”但后续也未确认案涉货物是否按时到达泸溪吉祥商贸合库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公司对原告王已按《承诺书》要求将案涉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认可,故被告公司应返还原告王承诺金 3 万元。关于被告公司以原告王后续存在串货行为为由,拒不返还案涉 31 件 42°牛栏山陈酿 (每件 12瓶,每瓶 1斤)的辩称,因为被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案关联性不充分,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公司应将案涉 31 件 42°牛栏山陈酿返还给原告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3 万元与 31件 42°牛栏山陈酿(每件 12 瓶,每瓶1斤);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8 元,由被告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春妮律师,咨询电话:15074355791。法学博士,吉首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吉首大学刑事法学教研室主任,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金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31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