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春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4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春妮,湖南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中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胡春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行驶在高速公路,应依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就量刑辩称,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渝F×××**小型轿车搭乘刘康康等人,从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上高速往吉首市方向行驶,车行至吉首北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检测,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4.3303mg/100ml。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杨某的供述,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杨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