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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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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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检察院在起诉时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可能判处死缓;被害人家属委本律师代理后,成功反驳自首,最终判决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者:胡春妮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7日 80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害人被杀害,检察院在起诉时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被害人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与委托人沟通,提出被告人既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也不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不构成自首的代理意见,并提交了长达10页的代理词,最终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被害人家属继续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胡春妮律师,咨询电话:15074355791。法学博士,吉首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吉首大学刑事法学教研室主任,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金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31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